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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易EASYDEBT
適用個案・已售貨物及彈票追討

交咗貨,收唔到錢?
由空頭支票、彈票開始,逐件對清。

小額錢債審裁處明確處理涉及已售貨物的申索。買方拖數、支票彈咗,或者收貨後先話貨不對辦,只要金錢申索不超過 HK$75,000,都可以先由合約、交貨、收貨同到期未付款四環整理。

商戶整理已售貨物、發票與彈票記錄
個案評估

你的已售貨物個案:金額、對方同證據接唔接得上?

紙藝送貨單與退票支票

已售貨物追款評估

四步核對申索金額、正確被告、買方回應同你手上嘅文件。

第 1 步,共 4 步

你實際想追返幾多?

用已到期但未付款嘅實際結欠揀金額級別;法定入稟費會由同一級別自動帶出。

服務・收費

明碼實價,已售貨物個案全程支援

服務收費

低至HK$499

  • 官方入稟費 HK$20–120,按第338B章申索金額分級
  • 入稟支援低至 HK$499,官方費用另計
  • 先免費評估文件鏈,清楚報價後再決定

追討之路 — 小額錢債程序如何進行,一站一站看得明白

這類個案如何追討

由交貨到入稟:四份案卷點樣排?

第一步合約交貨

整理買賣合約與交貨記錄

先將落單、交貨同收貨三部分按日期排好,證明交易唔只得一張發票。

  • 保存PO、訂單、報價單及買方接受條款嘅訊息
  • 配對送貨單、簽收單、物流記錄同收貨人資料
  • 買方簽收、使用、轉售或加工貨物嘅記錄,可用嚟分析第26章第37條接受貨物問題
網購爭議點樣整理訂單同交付證據
第二步逐筆對數

核對實際欠款金額

由原發票開始,逐筆扣除已付款、折讓、退貨或已同意嘅調整,得出真正到期結欠。

  • 每張發票對應一張訂單同一份交貨記錄
  • 將支票、轉帳、部分付款同貸項逐筆入帳
  • 按第338B章四個級別核對入稟費:HK$20、40、70或120
  • 超過HK$75,000不可拆單;放棄超額部分後亦不能再追
第三步書面催付

書面催付,保留記錄

用一份完整書面通知講清楚交易、交貨、到期結欠同要求回覆,保存送達證明。

  • 列明訂單、送貨日期、發票號碼同實際結欠
  • 如支票彈票,附退票資料並保存通知出票人嘅記錄
  • 保留WhatsApp或電郵完整前後文、附件同送達日期
參考追討信寫法與送達記錄
第四步表格1及2

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

協商不成,就用表格1同表格2按時序列明已售貨物、交貨證據、結欠同計算方法。

  • 普通申索須親身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提交
  • 不可用郵寄、傳真或電郵提交;普通商戶亦不可使用只供核准大量申索人嘅iCMS
  • 可委託代表代交文件,但審裁處第338章第19(2)條不准律師出庭代表
  • 把被告查冊結果帶到點名日供法庭核實
查看申索書逐欄填寫指南

官方表格:表格1及表格2

司法機構說明,申索人須填表格1及表格2,並在辦公時間親身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不可郵寄、傳真或電郵。申索人可以委託代表代交文件。普通商戶嘅新申索唔屬於只供核准大量申索人、每宗交易21至99宗申索嘅iCMS電子入稟範圍。

情境問答

買方最常講嘅四個理由,真正要睇邊一樣?

選擇最貼近你情況的一項,了解實務答案。

買方話⋯⋯

得PO同invoice,冇正式合約,夠唔夠告?

紙藝散單據以一條綠色紙帶綑成一疊,象徵零散文件合成一份協議

法例點講

唔係見到PO同invoice就自動勝訴,但冇一份簽晒名嘅正式合約亦唔等於冇得申索;要將落單、交貨、買方接受貨物同到期未付款接成一條完整文件鏈。

買方常見講法

  • 冇簽一份正式合約,所以冇合約
  • 發票係賣方自己整,唔代表收過貨
  • WhatsApp同電郵唔算正式文件

審裁處真正會睇

  • PO/報價同接受條款嘅記錄
  • 送貨單、簽收單、物流或使用貨物記錄
  • 發票、對數、催付同買方回應能否互相吻合
Cap. 26 s.51(1)Cap. 338 s.23(2)上限 HK$75,000
逐環睇清法律同證據

PO、invoice同交貨記錄,點樣組成可審理嘅申索?

先分清你告緊乜

係已售貨物嘅貨價申索,唔係靠一張invoice製造債項。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51(1)條規定:在貨物產權已轉移而買方錯誤地不付款時,賣方可就貨價起訴。條文有『產權已轉移』呢個前提;本頁冇研究第19至22條,亦唔替你判斷產權喺邊一刻轉移。申索不超過HK$75,000,先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嘅金額範圍。

冇正式合約,證據仍然可以逐件睇

審裁處唔受一般證據規則綁死,但相關性同舉證責任仍然存在。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3(2)條說明一般證據規則不適用,審裁處可接收其認為相關嘅任何證據。司法機構小冊子4第8.1段列明文件、相片、錄音錄影同電子數據都可以係證據,而提出主張嗰方負舉證責任;所以PO、invoice、送貨單、WhatsApp同電郵要交代來源、日期同彼此關係。

用四環檢查有冇斷位

落單 → 交貨 → 接受貨物 → 到期未付款,缺一環就針對性補。

第一環用PO、訂單或報價證明貨物同價錢;第二環用送貨單、簽收單或物流記錄;第三環按《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條睇買方有冇表示接受,或使用、轉售、加工貨物;第四環用發票、對數同催付證明到期結欠。四環接得上,先係一宗可清楚陳述嘅已售貨物申索;HK$20至HK$120入稟費則按第338B章金額級別計。

誠實界線:文件夠唔夠由審裁官按整體證據決定;本頁不推斷貨物產權幾時轉移,亦不把invoice本身當成必然成立嘅合約。

買方話⋯⋯

支票彈咗,報警有冇用?

紙藝退票支票與銀行通知

法例點講

支票彈咗之後,刑事問題應交由警方按實際證據判斷;追返已售貨物價款則係民事申索。民事上可以依《匯票條例》(第19章)追票據,但第48條退票通知係不可漏嘅陷阱。

你要保留

  • 支票正反面同銀行退票通知
  • 通知出票人支票被拒付嘅日期、方式同內容
  • 原本訂單、交貨、發票同對數,保留交易債務基礎

你唔應該假設

  • 唔由彈票本身推斷刑事責任
  • 唔好只講可以告支票而漏咗第48條通知
  • 《匯票條例》正確係第19章,引用前要核對章號
Cap. 19 s.38(a)s.48 必須通知s.73(1) 見票即付
睇清票據追索同通知陷阱

彈票後民事上有邊幾步?

先證明係支票拒付

銀行退票通知將『未收到錢』變成可核對嘅票據事件。

《匯票條例》(第19章)第73(1)條把支票界定為由銀行付款、見票即付嘅匯票;第47(1)條指妥為提示後付款被拒或無法取得,就屬拒付;第47(2)條令持票人即時取得向出票人追索嘅權利。保留支票同銀行退票通知,並用原本訂單同交貨資料說明呢張票支付邊一筆已售貨物價款。

可以起訴,但必須同時講第48條

第38(a)條係權利;第48條係會令票據責任消失嘅程序陷阱。

《匯票條例》(第19章)第38(a)條容許持票人以自己名義就票據起訴;但第48條規定,支票拒付後必須向出票人發出退票通知,任何冇收到通知嘅出票人會解除票據上嘅責任。兩條必須一齊用,唔可以只寫『有支票就可以告』。第50(2)條列出通知可獲免除嘅特定情況,例如出票人撤銷付款指示或承兌人對出票人本無付款義務,是否適用要按證據處理。

將支票接返原本交易

出票承諾同已售貨物債務係兩層證據,兩邊都留好。

《匯票條例》(第19章)第55(1)(a)條規定出票人承諾票據會獲承兌及付款,拒付後會補償持票人,但前提係妥為完成拒付程序;第27(1)(b)條則確認既有交易債務可以構成票據對價。所以要同時保存支票、退票及通知記錄,同埋PO、送貨單、簽收單、發票。至於事件有冇刑事成分,本頁不作結論,應把相關證據交警方判斷。

誠實界線:本頁唔由彈票本身作任何刑事定性,亦唔排除警方按其他證據調查;警方處理刑事問題,本頁只整理民事追款。

買方話⋯⋯

收咗貨先話貨不對辦,可唔可以唔畀錢?

紙藝貨箱打開檢查貨物

法例點講

買方唔可以只講一句『貨不對辦』就當整筆價款消失;但賣方亦唔可以忽略真實缺陷。要先睇買方有冇合理驗貨機會、之後有冇接受貨物,再按合約同《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處理扣減或損害賠償。

接受貨物線索

  • 明示已接受貨物
  • 簽收後使用、轉售或加工,屬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
  • 保留貨物一段合理時間而冇通知拒收;合理時間係事實問題

缺陷仍要正面處理

  • 貨物須符合描述,第15(1)條
  • 可商售品質同已知用途,見第16(2)、16(3)條
  • B2B明文合約可按第57(1)條排除或修改隱含條款,受第71章規限
s.37 接受貨物s.13(3) 不再拒貨s.55(3) 價值差額
逐步判斷接受、拒收同扣價

貨不對辦唔係一句起、兩句止:先睇接受,再睇補救

第一步:買方有冇接受貨物?

接受唔只係簽一張紙;使用、轉售或加工都可以係關鍵。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1)條指買方表示接受,或者貨物交付後作出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可視為接受;第37(4)條亦涵蓋經過合理時間仍保留貨物而冇通知拒收。但第37(2)條同樣保障買方:未曾驗貨嘅買方要先有合理機會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約。第58條明確說合理時間係事實問題,所以本頁不提供固定拒貨日數。

第二步:接受後係扣價,唔係任意拒付

合約不可分割而貨物已接受時,違反條件轉為違反保證處理。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13(3)條規定,在合約不可分割而買方已接受貨物時,違反條件只能當作違反保證,唔可以再以此為拒絕貨物同解除合約嘅理由,除非合約另有明示或隱含條款。第55(1)條容許買方以違反保證扣減或抵銷價款,或者另行索償;因此要逐項量化,唔係一句『貨有問題』就無限期唔付款。第55(3)條嘅表面計法係交貨時實際價值同符合保證時價值之間嘅差額。

第三步:賣方都要面對品質同B2B條款

接受貨物唔等於所有品質權利消失;先讀合約,再核對法定隱含條件有冇被排除。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15(1)條要求按描述售貨要符合描述;第16(2)條對業務中售貨隱含可商售品質,但不包括事前已明確指出、買方檢查本應發現,或按樣本合理檢查可發現嘅缺陷;第2(5)條亦把價錢列為品質判斷因素。第16(3)條處理買方已告知特定用途時嘅合理合用性。B2B交易仲有第57(1)條:呢啲隱含權利可以由明文協議、交易過程或慣例排除或修改,但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規限;本頁冇研究第71章,唔替你判斷個別免責條款效力。

誠實界線:合理驗貨機會、合理時間、是否接受、缺陷價值同合約免責條款效力都係個案問題;本頁不發布固定拒收限期。

買方話⋯⋯

告公司定告老闆?點確認對方係邊個法律實體?

紙藝公司印與商業登記資料

法例點講

先睇訂單、送貨單同付款資料上真正同你交易嘅法律實體。司法機構要求申索前查清被告全名同最後所知地址:有限公司查公司註冊處,獨資或合夥查稅務局商業登記,並在點名日帶同查冊結果。

有限公司

  • 公司名稱搜尋免費,可查看公司狀況同解散日期欄位
  • 公司資料報告HK$22,載有註冊辦事處同現任董事
  • 申索對住公司;第338章第19(1)(b)條容許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出庭

獨資/合夥

  • 稅務局商業登記資料摘錄HK$27
  • 稅務局資料同樣本列出業務及經營者資料
  • 查冊資料只供參考,仍要同訂單、交貨、付款文件互相核對
CR 查名免費公司資料 HK$22BR 摘錄 HK$27
睇查冊、出庭同公司解散程序

寫啱被告名,比寫多一段故事更重要

先按法律實體揀查冊入口

有限公司同獨資/合夥係兩條路,唔好用舖頭招牌估被告。

司法機構《小額錢債審裁處小冊子2》第1.1至1.2段要求申索人先查清被告完整姓名同最後所知地址:法團向公司註冊處查,獨資或合夥向稅務局商業登記查,並須在點名日帶同查冊結果供法庭核實。公司名稱搜尋免費,可見公司狀況同解散日期欄位;公司資料報告HK$22,載有註冊辦事處同現任董事。稅務局商業登記資料摘錄HK$27;稅務局發佈嘅資料同樣本顯示業務及經營者資料。呢個『查到經營者』說法來自司法機構指引同稅務局樣本,唔係引用第310章第19條推斷。

公司係一方,邊個可以出庭?

告公司唔等於告董事;公司用自己法律身分做一方。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19(1)(b)條容許法團成為一方時,由其高級人員或僱員出庭;第19(1)(c)條亦涵蓋合夥成員。第19(2)條規定大律師或律師冇出庭發言權,除非係代表自己。你要將合約同交貨文件上嘅交易方對返查冊全名,而唔係因為見到董事姓名就直接改告董事;實際應告邊一個人仍按交易文件同事實判斷。

查到公司已解散:債權人要行法院恢復程序

債權人唔可以用公司註冊處嘅簡易行政恢復路線;時效亦唔會因恢復而消失。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46(3)或751(6)條處理解散,第752(1)條令公司解散前財產歸政府作無主財物。債權人可按第765(4)(a)條向法院申請恢復公司;第760(2)條所述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嘅行政路線只供前董事或成員,並有20年限制。法院恢復後,第768(1)條視公司一直存在;但第767(4)條規定,如相關法律程序已因時效法例而失敗,法院不得批准恢復。呢條路不屬小額錢債審裁處可辦嘅程序,本頁亦不估算恢復費用或需時。

誠實界線:查冊係司法機構要求嘅核實步驟,但商業登記資料本身列明只供參考、未經全面核實;公司解散後能否恢復及追討亦視乎法院命令、時效同資產。

逐環對證

你份文件,四環接唔接得上?

一宗已售貨物申索唔係鬥文件多,而係每份記錄有冇接住同一宗交易:有落單、有交貨、買方接受、到期未付款。

你而家已接上 4 / 4

有落單/報價

✓ 已接上

邊個買、買咩、數量、價錢同付款條款

PO/訂單/報價單

載有交易雙方、貨物、數量、價錢同付款條款,連同買方接受條款嘅訊息。

有交貨記錄

✓ 已接上

送咗咩、幾時送、送去邊、由邊個收

送貨單/簽收單/物流紀錄

要見到日期、貨物、送貨地點同收貨人;簽名或公司印要同其他文件對得上。

對方收咗貨

✓ 已接上

簽收、表示接受,或者使用/轉售/加工

簽收、使用、轉售或加工紀錄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1)條把表示接受,或作出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列為接受貨物線索;第37(2)條仍要求先有合理驗貨機會。

到期未找數

✓ 已接上

發票、對數、催付、承認結欠或退票

發票、對數同到期催付

由原發票扣除已付款、折讓、退貨同調整,列出真正結欠;保留完整催付同買方回應。

支票、銀行退票通知及通知出票人紀錄

退票文件支持未付款;第19章第48條要求通知出票人,唔可以只留銀行通知。

缺邊一環,就補返嗰一環

2

只有欠款表就補原始訂單同交貨;只有截圖就補完整對話、帳戶身分、日期同附件。

只有自己整嘅欠款總表

總表可以做索引,但單靠總表接唔到落單、交貨同接受三環;要逐筆返去原始文件。

只得裁走前後文嘅對話截圖

補返完整對話、帳戶身分、日期同附件,先睇得出對方承認邊一張發票、邊一批貨。

四份紙藝交易文件扣成證據鏈,其中一環打開

第338章第23(2)條容許審裁處接收其認為相關嘅證據,但提出主張嗰方仍負舉證責任;文件接得上,先比文件堆得高重要。

需要的證據

已售貨物申索,四類文件要帶齊

以下是常見須準備的項目:

訂單/報價單

載明交易雙方、貨物、數量、單價、付款條款同買方接受報價嘅記錄。

送貨單或簽收記錄

保存送貨單、簽收單、物流記錄、收貨人資料、簽名或公司印;送貨單同簽收單都係本頁嘅核心證據。

發票及對數紀錄

每張發票逐筆扣除已付款、折讓、退貨或調整,得出實際到期結欠。

支票及銀行退票通知

連同支票、退票原因通知、通知出票人嘅記錄,同原交易訂單及交貨文件一併保存。

已售貨物申索・HK$75,000上限、HK$20–120入稟費、6年時效、無律師代表

57,454 宗

2024 全年申索

平均 41 日

入稟至首次聆訊

服務承諾 60 日

司法機構目標

HK$20 起

入稟費

HK$75,000

申索上限

申索上限與不准律師代表來自第338章;費用來自第338B章;簡單合約一般6年時效來自第347章。實際時效起算日按個案判斷;法律費用即使勝訴亦不可在小額申索中追回。

誠實界線・常見問題

資料查證日期

法定聲明

我們並非律師事務所,不提供法律意見或律師代表服務;工作限於入稟支援、協助填表、整理證據、程序資料同庭前準備。需要判斷複雜合約條款、公司恢復註冊或刑事問題時,應另向合資格專業人士或警方查詢。


買方可能提出貨不對辦、未有合理驗貨機會或價款扣減。我們協助你整理合約、交貨、接受貨物同結欠證據,但申索同反申索最終由審裁官按事實裁定。

我們是入稟支援顧問,並非律師事務所,亦不提供法律意見;所有內容僅供一般參考。

空頭支票係咩意思?
民事票據角度,《匯票條例》(第19章)第73(1)條把支票界定為由銀行付款、見票即付嘅匯票;第47(1)條所講拒付,包括妥為提示後付款被拒或無法取得。日常講『空頭支票』時,先保存支票同銀行退票通知,再核對原本交易同第48條退票通知。
彈票犯法嗎?
本頁唔會由一張彈票直接判斷有冇刑事責任,亦唔會話任何彈票都一定冇刑事成分;如懷疑有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貨物,應將支票、退票、交易同通訊證據交警方判斷。追返已售貨物價款則屬民事路線,可按第19章票據權利同原本交易債務整理。
收到銀行退票通知,下一步點做?
保留支票正反面同銀行退票通知,書面通知出票人支票已被拒付並保存送達記錄,再將支票接返原本PO、送貨單、簽收單同發票。《匯票條例》(第19章)第38(a)條容許持票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但第48條規定冇向出票人發出退票通知,出票人會解除票據責任;兩條必須一齊處理。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限係幾多?
合約金錢申索上限係HK$75,000。第338章第8條禁止為遷就上限拆開申索;第9(1)條容許放棄超額部分後留喺審裁處,但放棄咗嘅部分不能再追回。法定入稟費按第338B章分HK$20、HK$40、HK$70、HK$120四級。
聊天紀錄/WhatsApp可唔可以當證據?
可以交畀審裁處考慮。第338章第23(2)條規定一般證據規則不適用,審裁處可接收其認為相關嘅證據;司法機構小冊子4第8.1段亦列出電子數據。保存完整對話、帳戶身分、日期、附件同前後文,並用PO、送貨單、簽收單同發票說明關連。 服務工程證據可參考裝修糾紛頁
香港點樣入稟小額錢債?
填妥表格1及表格2,並在辦公時間親身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不可郵寄、傳真或電郵。申索人可以委託代表代交文件。iCMS新申索只供核准大量申索人,每宗交易21至99宗申索,普通商戶唔可以當作一般電子提交途徑。
小額錢債可唔可以請律師代表?律師費邊個畀?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19(2)條規定,大律師或律師冇權在審裁處代表當事人出庭,除非代表自己。你可以另行尋求法律意見,但司法機構小冊子1第4.1段說明,小額申索法律費用即使勝訴亦不可追回。
贏咗但對方唔畀錢,點算?
司法機構小冊子4第6.1段講明,審裁處唔會主動追輸咗嗰方付款。判定債權人可按小冊子8向司法機構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財物扣押令(FiFa);現行做法畀債務人5個工作天寬限期,之後可扣押同公開拍賣貨物。但執達主任冇權破門進入住宅,債務人冇可扣押財物時亦可能冇實際作用。 對方公司出現解散問題,可參考服務費追討頁
你哋實際可以幫我做啲乜?

以下是我們實際可以協助的範圍:

  • 核對申索是否屬不超過HK$75,000嘅已售貨物金錢申索,逐筆計清結欠。
  • 整理PO、訂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WhatsApp、支票同退票通知,製作證據索引。
  • 協助查明被告資料、填寫表格1及表格2,提交前核對名稱、地址、金額同附件。
  • 提供審裁處程序資料同庭前準備,幫你練習按文件時序講清楚。
邊啲嘢你哋唔會做?

以下是我們不會處理的事項:

  • 不提供法律意見,不替你判斷貨物產權幾時轉移、免責條款效力或個別刑事責任。
  • 不以律師身分出庭代表;第338章第19(2)條本身亦不准大律師或律師在審裁處代表當事人。
  • 不承諾裁決、不保證收款,亦不代辦公司法院恢復註冊。
  • 不把律師費列作可追回項目;司法機構說明,小額申索法律費用即使勝訴亦不可追回。
我們的使命

讓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使用法律途徑追討。

法律途徑不應只屬於有錢聘請律師的人。小額錢債審裁處是專為普通市民設計的機制,我們的工作是幫助你用好這個機制。

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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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已交,條數就要逐件講清

免費評估你的已售貨物、空頭支票或彈票個案,先睇文件鏈接唔接得上。詳談後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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