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買賣合約與交貨記錄
先將落單、交貨同收貨三部分按日期排好,證明交易唔只得一張發票。
- 保存PO、訂單、報價單及買方接受條款嘅訊息
- 配對送貨單、簽收單、物流記錄同收貨人資料
- 買方簽收、使用、轉售或加工貨物嘅記錄,可用嚟分析第26章第37條接受貨物問題
小額錢債審裁處明確處理涉及已售貨物的申索。買方拖數、支票彈咗,或者收貨後先話貨不對辦,只要金錢申索不超過 HK$75,000,都可以先由合約、交貨、收貨同到期未付款四環整理。


四步核對申索金額、正確被告、買方回應同你手上嘅文件。
評估結果
涉及已售貨物而金額不超過 HK$75,000 的合約金錢申索,屬小額錢債審裁處可處理的類別。審裁處不准律師出庭代表;下一步係核對正確被告,將落單、交貨、接受貨物同到期未付款四環接起。
你的申索超過 HK$75,000。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9(1)條,你可以放棄超額部分令審裁處有權處理,但放棄咗嘅部分不能再追回;第8條禁止將同一申索拆開分次提出。決定前應先計清實際結欠同取捨。
已選金額範圍:你所屬金額級別
申索不超過 HK$5,000,法定入稟費 HK$20。先按發票、已付款項、折讓或退貨逐項對數。
申索 HK$5,001 至 HK$25,000,法定入稟費 HK$40。用訂單、送貨單、簽收單同發票證明每一筆結欠。
申索 HK$25,001 至 HK$50,000,法定入稟費 HK$70。買方如提出貨不對辦,要把爭議貨物、驗收同實際價值資料分開整理。
申索 HK$50,001 至 HK$75,000,法定入稟費 HK$120,已接近審裁處上限;入稟前逐筆覆核,避免重複或漏計。
超過 HK$75,000 時,不可拆開申索。第338章第9(1)條容許放棄超額部分後由審裁處處理,但放棄部分不能再追回;本頁不估算放棄後適用邊一個費級。
申索金額與法定入稟費
法定入稟費按《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B章)附表第1項分四級;普通商戶須把表格1及表格2親身交到審裁處登記處。
官方入稟費另計。 查看入稟支援收費
查冊文件(如需要)
公司資料查冊 HK$22;稅務局商業登記資料摘錄 HK$27。兩者用途不同,按被告實體選擇。
文件鏈準備度
四環較齊
你已經有幾類核心文件;下一步係按日期編號,核對每份文件接住邊一環。
有基礎,仍有斷位
你手上有交易資料,但落單、交貨、接受或到期未付款其中一環仲要補強。
先由源頭整理
由訂單或報價單開始,再搵送貨、簽收、發票同催付記錄,唔好只靠一張發票。
下一份要補嘅文件
《匯票條例》(第19章)第73(1)條把支票界定為見票即付匯票;第47(2)條在拒付後給予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權,第38(a)條容許持票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但第48條同樣重要:必須向出票人發出退票通知,否則未獲通知嘅出票人會解除票據責任。
書面承認結欠可以幫你將訂單、交貨同未付款接起。保留完整對話同附件;簡單合約申索一般受《時效條例》(第347章)6年限制,但本頁不替個別個案推算起算日。
已讀不回唔會代替交貨證據。先用書面列明訂單、送貨日期、發票、到期結欠同回覆要求,保留送達記錄,再決定入稟。
買方話貨有問題,關鍵係有冇合理機會驗貨、之後有冇明示接受,或者作出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條同第13(3)條會影響可否拒收;第55(1)條亦容許合資格嘅違反保證用作扣減或抵銷價款,所以要逐項處理,唔係當投訴不存在。
被告係有限公司時,申索應對住公司法律實體。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19(1)(b)條,公司可由其高級人員或僱員出庭;第19(2)條則規定律師沒有出庭發言權。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對簡單合約申索訂明6年期限;實際訴訟因由幾時產生須按個案判斷,本頁不以送貨日、發票日或數期終結日代你起算。
本評估只整理審裁處上限、法定費用、正確被告同文件缺口,唔預測裁決;提出主張嘅一方仍要用證據支持。
服務收費
低至HK$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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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將落單、交貨同收貨三部分按日期排好,證明交易唔只得一張發票。
由原發票開始,逐筆扣除已付款、折讓、退貨或已同意嘅調整,得出真正到期結欠。
用一份完整書面通知講清楚交易、交貨、到期結欠同要求回覆,保存送達證明。
協商不成,就用表格1同表格2按時序列明已售貨物、交貨證據、結欠同計算方法。
司法機構說明,申索人須填表格1及表格2,並在辦公時間親身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不可郵寄、傳真或電郵。申索人可以委託代表代交文件。普通商戶嘅新申索唔屬於只供核准大量申索人、每宗交易21至99宗申索嘅iCMS電子入稟範圍。
選擇最貼近你情況的一項,了解實務答案。
買方話⋯⋯

法例點講
唔係見到PO同invoice就自動勝訴,但冇一份簽晒名嘅正式合約亦唔等於冇得申索;要將落單、交貨、買方接受貨物同到期未付款接成一條完整文件鏈。
買方常見講法
審裁處真正會睇
PO、invoice同交貨記錄,點樣組成可審理嘅申索?
係已售貨物嘅貨價申索,唔係靠一張invoice製造債項。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51(1)條規定:在貨物產權已轉移而買方錯誤地不付款時,賣方可就貨價起訴。條文有『產權已轉移』呢個前提;本頁冇研究第19至22條,亦唔替你判斷產權喺邊一刻轉移。申索不超過HK$75,000,先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嘅金額範圍。
審裁處唔受一般證據規則綁死,但相關性同舉證責任仍然存在。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3(2)條說明一般證據規則不適用,審裁處可接收其認為相關嘅任何證據。司法機構小冊子4第8.1段列明文件、相片、錄音錄影同電子數據都可以係證據,而提出主張嗰方負舉證責任;所以PO、invoice、送貨單、WhatsApp同電郵要交代來源、日期同彼此關係。
落單 → 交貨 → 接受貨物 → 到期未付款,缺一環就針對性補。
第一環用PO、訂單或報價證明貨物同價錢;第二環用送貨單、簽收單或物流記錄;第三環按《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條睇買方有冇表示接受,或使用、轉售、加工貨物;第四環用發票、對數同催付證明到期結欠。四環接得上,先係一宗可清楚陳述嘅已售貨物申索;HK$20至HK$120入稟費則按第338B章金額級別計。
誠實界線:文件夠唔夠由審裁官按整體證據決定;本頁不推斷貨物產權幾時轉移,亦不把invoice本身當成必然成立嘅合約。
買方話⋯⋯

法例點講
支票彈咗之後,刑事問題應交由警方按實際證據判斷;追返已售貨物價款則係民事申索。民事上可以依《匯票條例》(第19章)追票據,但第48條退票通知係不可漏嘅陷阱。
你要保留
你唔應該假設
彈票後民事上有邊幾步?
銀行退票通知將『未收到錢』變成可核對嘅票據事件。
《匯票條例》(第19章)第73(1)條把支票界定為由銀行付款、見票即付嘅匯票;第47(1)條指妥為提示後付款被拒或無法取得,就屬拒付;第47(2)條令持票人即時取得向出票人追索嘅權利。保留支票同銀行退票通知,並用原本訂單同交貨資料說明呢張票支付邊一筆已售貨物價款。
第38(a)條係權利;第48條係會令票據責任消失嘅程序陷阱。
《匯票條例》(第19章)第38(a)條容許持票人以自己名義就票據起訴;但第48條規定,支票拒付後必須向出票人發出退票通知,任何冇收到通知嘅出票人會解除票據上嘅責任。兩條必須一齊用,唔可以只寫『有支票就可以告』。第50(2)條列出通知可獲免除嘅特定情況,例如出票人撤銷付款指示或承兌人對出票人本無付款義務,是否適用要按證據處理。
出票承諾同已售貨物債務係兩層證據,兩邊都留好。
《匯票條例》(第19章)第55(1)(a)條規定出票人承諾票據會獲承兌及付款,拒付後會補償持票人,但前提係妥為完成拒付程序;第27(1)(b)條則確認既有交易債務可以構成票據對價。所以要同時保存支票、退票及通知記錄,同埋PO、送貨單、簽收單、發票。至於事件有冇刑事成分,本頁不作結論,應把相關證據交警方判斷。
誠實界線:本頁唔由彈票本身作任何刑事定性,亦唔排除警方按其他證據調查;警方處理刑事問題,本頁只整理民事追款。
買方話⋯⋯

法例點講
買方唔可以只講一句『貨不對辦』就當整筆價款消失;但賣方亦唔可以忽略真實缺陷。要先睇買方有冇合理驗貨機會、之後有冇接受貨物,再按合約同《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處理扣減或損害賠償。
接受貨物線索
缺陷仍要正面處理
貨不對辦唔係一句起、兩句止:先睇接受,再睇補救
接受唔只係簽一張紙;使用、轉售或加工都可以係關鍵。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1)條指買方表示接受,或者貨物交付後作出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可視為接受;第37(4)條亦涵蓋經過合理時間仍保留貨物而冇通知拒收。但第37(2)條同樣保障買方:未曾驗貨嘅買方要先有合理機會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約。第58條明確說合理時間係事實問題,所以本頁不提供固定拒貨日數。
合約不可分割而貨物已接受時,違反條件轉為違反保證處理。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13(3)條規定,在合約不可分割而買方已接受貨物時,違反條件只能當作違反保證,唔可以再以此為拒絕貨物同解除合約嘅理由,除非合約另有明示或隱含條款。第55(1)條容許買方以違反保證扣減或抵銷價款,或者另行索償;因此要逐項量化,唔係一句『貨有問題』就無限期唔付款。第55(3)條嘅表面計法係交貨時實際價值同符合保證時價值之間嘅差額。
接受貨物唔等於所有品質權利消失;先讀合約,再核對法定隱含條件有冇被排除。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15(1)條要求按描述售貨要符合描述;第16(2)條對業務中售貨隱含可商售品質,但不包括事前已明確指出、買方檢查本應發現,或按樣本合理檢查可發現嘅缺陷;第2(5)條亦把價錢列為品質判斷因素。第16(3)條處理買方已告知特定用途時嘅合理合用性。B2B交易仲有第57(1)條:呢啲隱含權利可以由明文協議、交易過程或慣例排除或修改,但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規限;本頁冇研究第71章,唔替你判斷個別免責條款效力。
誠實界線:合理驗貨機會、合理時間、是否接受、缺陷價值同合約免責條款效力都係個案問題;本頁不發布固定拒收限期。
買方話⋯⋯

法例點講
先睇訂單、送貨單同付款資料上真正同你交易嘅法律實體。司法機構要求申索前查清被告全名同最後所知地址:有限公司查公司註冊處,獨資或合夥查稅務局商業登記,並在點名日帶同查冊結果。
有限公司
獨資/合夥
寫啱被告名,比寫多一段故事更重要
有限公司同獨資/合夥係兩條路,唔好用舖頭招牌估被告。
司法機構《小額錢債審裁處小冊子2》第1.1至1.2段要求申索人先查清被告完整姓名同最後所知地址:法團向公司註冊處查,獨資或合夥向稅務局商業登記查,並須在點名日帶同查冊結果供法庭核實。公司名稱搜尋免費,可見公司狀況同解散日期欄位;公司資料報告HK$22,載有註冊辦事處同現任董事。稅務局商業登記資料摘錄HK$27;稅務局發佈嘅資料同樣本顯示業務及經營者資料。呢個『查到經營者』說法來自司法機構指引同稅務局樣本,唔係引用第310章第19條推斷。
告公司唔等於告董事;公司用自己法律身分做一方。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19(1)(b)條容許法團成為一方時,由其高級人員或僱員出庭;第19(1)(c)條亦涵蓋合夥成員。第19(2)條規定大律師或律師冇出庭發言權,除非係代表自己。你要將合約同交貨文件上嘅交易方對返查冊全名,而唔係因為見到董事姓名就直接改告董事;實際應告邊一個人仍按交易文件同事實判斷。
債權人唔可以用公司註冊處嘅簡易行政恢復路線;時效亦唔會因恢復而消失。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46(3)或751(6)條處理解散,第752(1)條令公司解散前財產歸政府作無主財物。債權人可按第765(4)(a)條向法院申請恢復公司;第760(2)條所述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嘅行政路線只供前董事或成員,並有20年限制。法院恢復後,第768(1)條視公司一直存在;但第767(4)條規定,如相關法律程序已因時效法例而失敗,法院不得批准恢復。呢條路不屬小額錢債審裁處可辦嘅程序,本頁亦不估算恢復費用或需時。
誠實界線:查冊係司法機構要求嘅核實步驟,但商業登記資料本身列明只供參考、未經全面核實;公司解散後能否恢復及追討亦視乎法院命令、時效同資產。
一宗已售貨物申索唔係鬥文件多,而係每份記錄有冇接住同一宗交易:有落單、有交貨、買方接受、到期未付款。
你而家已接上 4 / 4 環
邊個買、買咩、數量、價錢同付款條款
載有交易雙方、貨物、數量、價錢同付款條款,連同買方接受條款嘅訊息。
送咗咩、幾時送、送去邊、由邊個收
要見到日期、貨物、送貨地點同收貨人;簽名或公司印要同其他文件對得上。
簽收、表示接受,或者使用/轉售/加工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第37(1)條把表示接受,或作出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列為接受貨物線索;第37(2)條仍要求先有合理驗貨機會。
發票、對數、催付、承認結欠或退票
由原發票扣除已付款、折讓、退貨同調整,列出真正結欠;保留完整催付同買方回應。
退票文件支持未付款;第19章第48條要求通知出票人,唔可以只留銀行通知。
只有欠款表就補原始訂單同交貨;只有截圖就補完整對話、帳戶身分、日期同附件。
總表可以做索引,但單靠總表接唔到落單、交貨同接受三環;要逐筆返去原始文件。
補返完整對話、帳戶身分、日期同附件,先睇得出對方承認邊一張發票、邊一批貨。

第338章第23(2)條容許審裁處接收其認為相關嘅證據,但提出主張嗰方仍負舉證責任;文件接得上,先比文件堆得高重要。
以下是常見須準備的項目:
訂單/報價單
載明交易雙方、貨物、數量、單價、付款條款同買方接受報價嘅記錄。
送貨單或簽收記錄
保存送貨單、簽收單、物流記錄、收貨人資料、簽名或公司印;送貨單同簽收單都係本頁嘅核心證據。
發票及對數紀錄
每張發票逐筆扣除已付款、折讓、退貨或調整,得出實際到期結欠。
支票及銀行退票通知
連同支票、退票原因通知、通知出票人嘅記錄,同原交易訂單及交貨文件一併保存。
57,454 宗
2024 全年申索
平均 41 日
入稟至首次聆訊
服務承諾 60 日
司法機構目標
HK$20 起
入稟費
HK$75,000
申索上限
申索上限與不准律師代表來自第338章;費用來自第338B章;簡單合約一般6年時效來自第347章。實際時效起算日按個案判斷;法律費用即使勝訴亦不可在小額申索中追回。
資料查證日期:
法定聲明
我們並非律師事務所,不提供法律意見或律師代表服務;工作限於入稟支援、協助填表、整理證據、程序資料同庭前準備。需要判斷複雜合約條款、公司恢復註冊或刑事問題時,應另向合資格專業人士或警方查詢。
買方可能提出貨不對辦、未有合理驗貨機會或價款扣減。我們協助你整理合約、交貨、接受貨物同結欠證據,但申索同反申索最終由審裁官按事實裁定。
我們是入稟支援顧問,並非律師事務所,亦不提供法律意見;所有內容僅供一般參考。
以下是我們實際可以協助的範圍:
以下是我們不會處理的事項:
《匯票條例》(第19章)・香港電子法例
查證日期 2026-08-04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香港電子法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香港電子法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B章)・香港電子法例
查證日期 2026-08-04
《時效條例》(第347章)・香港電子法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公司條例》(第622章)・香港電子法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小額錢債審裁處常見問題(表格1及2、親身提交)・香港司法機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小額錢債審裁處小冊子2(被告查冊)・香港司法機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小額錢債審裁處小冊子4(證據與裁決執行)・香港司法機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小額錢債審裁處小冊子8(財物扣押令)・香港司法機構
查證日期 2026-08-04
公司註冊處查冊收費
查證日期 2026-08-04
商業登記資料摘錄收費・稅務局
查證日期 2026-08-04
商業登記資料摘錄樣本(業務及經營者資料)・稅務局
查證日期 2026-08-04
讓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使用法律途徑追討。
法律途徑不應只屬於有錢聘請律師的人。小額錢債審裁處是專為普通市民設計的機制,我們的工作是幫助你用好這個機制。
免費評估你的已售貨物、空頭支票或彈票個案,先睇文件鏈接唔接得上。詳談後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