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咗獨家代理賣樓,轉搭第二個代理都要畀雙份佣金?
追討易編輯部

放盤賣樓,業主同一位地產代理簽咗協議,代理話「不如簽獨家啦,我哋會落多啲廣告、幫你賣得快啲」。業主心裡諗:獨家代理,即係唔可以搵第二個代理啫,如果我自己有辦法搵到買家,總可以吧?
呢個假設,一半啱,一半錯——而錯嗰一半,往往就係業主之後收到追討信先發現。呢篇文章會講清楚:獨家代理協議實際上點約束業主、自己直接搵買家成交係咪真係毋須額外畀錢、轉搭第二位代理先係好多人冇諗到嘅雙重佣金陷阱,以及簽約前後應該點做同點揀追討/應對路徑。內容根據社區法網(CLIC)同地產代理監管局公開資料整理。
如果你想先了解一般(非獨家)睇樓紙簽約當刻要留意嘅陷阱,可以參考簽署地產代理協議即要付佣金?責任與陷阱逐條拆解;本文專門講**「獨家」呢個字本身**帶嚟嘅額外約束。
簽咗獨家代理即係點——同一般委託有咩唔同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45條,持牌地產代理喺為業主提供出售住宅物業嘅服務之前,必須同業主簽訂書面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3。協議入面會列明代理嘅責任、佣金安排,以及協議嘅有效期。
關鍵一步,就係協議入面有冇將該代理列為**「獨家代理」(Sole/Exclusive Agent)。根據CLIC整理嘅資料,如果業主想搵多過一位代理幫手放售同一個單位,就千萬唔可以喺協議入面將任何一位代理列為獨家——否則就算最終係經另一位**代理成功促成出售,業主仍然要向嗰位獨家代理支付佣金,即係要畀兩份。換句話講,「獨家」呢個字唔係一個中性嘅委託方式選擇,而係一條會直接影響你荷包嘅條款。

自己直接搵買家成交要唔要畀多一份佣金
呢個係好多業主簽約嗰刻心裡最想確認嘅一點,答案值得講清楚。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本身刊載嘅業界評論(同時亦係地產代理監管局網站上「業主委託獨家代理要留意」一文),獨家代理協議嘅意思,係業主授權該代理公司作為有效期內唯一為佢行事嘅代理。如果業主喺有效期內,完全冇經任何地產代理公司,直接將物業賣咗俾買家,就毋須為此向獨家代理支付佣金。呢一點同不少業主嘅直覺相反——原來「獨家」限制嘅,主要係業主搵其他代理嘅自由,唔係業主自己直接促成交易嘅自由。
不過,呢一點唔代表你可以隨便假設自己嗰單一定屬於呢個情況。「自己搞掂」同「經人介紹但無形式上嘅代理費」之間,界線有時模糊——例如經朋友、街坊,甚至係代理公司內部另一位未曾正式簽約嘅同事介紹,都可能引起爭議。如果情況唔清晰,穩妥啲嘅做法係喺成交前,就你自己嗰單交易嘅具體情況,向獨家代理問清楚,並要求書面確認。
真正陷阱:轉搭第二位代理,點解會畀雙份佣金
如果自己直接成交都毋須額外畀錢,咁陷阱到底喺邊?答案係:轉搭第二位代理。
呢一點CLIC用一個示例講得好清楚——業主A原本諗住搵多過一位代理幫手放售物業,就唔應該喺任何一份協議入面將某一位代理列為獨家代理;如果佢誤將其中一位列為獨家,之後就算經另一位代理成功促成出售,原本嗰位獨家代理仍然有權追討佣金,變成要畀兩份。
呢個情況喺現實入面,往往唔係業主明知故犯,而係以下幾種常見場景:
- 覺得原本代理賣得慢,心急之下自行另外委託多一位代理放盤,冇留意到原本協議寫住「獨家」
- 誤以為「有效期」一過就自動失效,於是搭多一位代理,但實際上有效期仲未完
- 因為原本代理服務差、遲覆訊息,想「換人」,卻冇正式處理原本嗰份獨家協議嘅終止手續
無論係邊一種,一旦第二位代理真正促成成交,第一位(獨家)代理喺法律上仍然有條款可以追討——業主要處理嘅,唔再係「自己有冇份參與促成交易」,而係「原本嗰份獨家協議嗰陣時,係咪已經正式終止或者過期」。想睇吓另一種常見嘅「經同一代理相識後自行處理」情境(續租而非賣樓)點分析,可以參考續租唔經代理都要俾佣金?租約續期佣金爭議拆解——道理相通:關鍵永遠係揭返協議本身寫嘅有效期同觸發條件,而唔係坊間慣例。
想睇吓呢類佣金爭議入到審裁處之後,實際上邊份文件、邊條時間線先係決定結果嘅關鍵,可以參考我哋以前處理過嘅一宗地產代理佣金個案;嗰宗個案講嘅係另一個爭議情境(業主否認簽署),但一份訂明格式協議加清楚嘅時間線,同樣係呢類爭議入面最實際嘅武器。

簽約前同轉軚前,應該點做
搞清楚咗獨家代理嘅實際約束範圍之後,最實際嘅問題就係:簽約嗰刻、以及打算轉軚嗰刻,分別應該點做。
簽約前:
- 問清楚代理,「獨家」係咪必要——如果你想同時搵多過一位代理,就明確要求協議寫唔係獨家,並要求代理喺協議上清楚填寫
- 睇清楚有效期寫幾耐(通常係幾個月,視乎個別協議點寫),並記低到期日
- 如果你預計自己有機會透過親友、街坊或者其他非正式渠道促成交易,可以喺簽約時同代理商討清楚,並要求書面確認呢類情況嘅處理方式
考慮轉搭第二位代理之前:
- 先確認原本嗰份獨家協議嘅有效期係咪已經完結——如果未完,轉搭第二位代理就有雙重佣金風險
- 如果想提早終止獨家協議,正式嘅終止手續要點做(例如書面通知),先徵詢法律意見再落實行動,唔好單靠口頭同代理講一聲就當數
- 保留同原本代理嘅所有書面通訊(WhatsApp、電郵),以備日後需要證明終止時間
如果你已經收到追討信,想搵人幫手核對協議條款同回覆,可以了解一下代辦入稟服務實際包括邊啲步驟;地產代理糾紛喺我哋嘅相關個案類型入面亦有更多實際處理方向。
爭議金額點揀路:地監局裁定或小額錢債審裁處
核對協議同終止時間之後,如果爭議仍然存在,實際上有兩條路可以選擇。
地產代理監管局(EAA)裁定機制。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49條,持牌地產代理同客戶就佣金或其他費用嘅金額、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產生爭議,喺雙方同意嘅前提下,可以將爭議交由地監局裁定。呢個機制適用範圍係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30萬元,遞交費為每方港幣500元,仲裁費為爭議金額嘅10%(最低港幣2,000元),雙方均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以法律代表身份參與。裁定喺區域法院登記之後,即成為區域法院嘅判決,具強制執行力。呢條路需要雙方同意先可以啟動,對方未必會答應。
小額錢債審裁處。 如果對方不同意採用地監局機制,或者你希望直接以金錢申索方式追討,而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就可以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入稟費按申索金額分四級:不超過$5,000為$20,超過$5,000至$25,000為$40,超過$25,000至$50,000為$70,超過$50,000至$75,000為$120,程序一般毋須律師代表。想了解實際遞交表格嘅步驟,可以參考申索表格填寫指南。
無論你係業主一方要抗辯,或者係代理一方要追討,向對方核實身份都係值得先做嘅一步——地產代理監管局設有公開嘅「牌照目錄」,任何人都可以用嚟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如果你對佣金爭議嘅整體處理方式想睇多啲背景,亦可以參考地產代理佣金爭議指南。

常見問題
一般嚟講,如果你係直接將物業賣咗俾買家,完全冇經任何地產代理公司促成交易,就毋須為此向獨家代理額外支付佣金。但如果你嗰單交易涉及某種形式嘅居間介紹(例如透過另一位代理,或者情況模糊嘅第三方介入),就唔可以簡單假設自己嗰單一定屬於「自己搞掂」,應該喺成交前向獨家代理問清楚並要求書面確認。
先聯絡當初簽約嗰間代理公司,要求對方提供你簽署嗰份表格3協議嘅副本,特別留意協議上有冇明確填寫「獨家」或者類似字眼,同埋有效期寫到幾時。如果對方拒絕提供或者拖延,呢一點喺日後爭議中反而對你有利——因為追討一方本身有責任證明協議入面確實有條款支持佢嘅追討。
香港法例並無訂明或限制獨家代理協議嘅有效期長短,具體年期由業主同代理雙方商討並寫入協議。實務上唔存在一個「標準」年期,一切以你手上嗰份協議寫嘅字眼為準——簽約前務必問清楚,並要求列明實際到期日。
追討欠款嘅時效要視乎申索嘅性質同事由,由《時效條例》(第347章)規範,並無一個劃一嘅年期。穩妥起見,如果收到追討信,建議先核對協議本身嘅條款同終止時間,而唔係單靠估算嘅年期去判斷對方仲有冇權追討。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相關機構裁定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