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佣金爭議:可以唔俾嗎?
追討易編輯部

「唔覺得自己應該俾呢筆佣金」——呢句說話,追討易聽過好多次。有人係買樓、租樓過程入面根本冇乜印象簽過乜嘢文件;有人係代理話「業界慣例」就係要收幾多幾多,但講唔出法律根據;亦有人已經俾咗律師信嚇到,諗住「唔通真係要俾」。
呢篇文章企喺爭議兩邊嘅角度講:畀人追討緊佣金嘅買家、賣家、業主或租客,同埋做咗嘢卻收唔到錢嘅代理。核心係一件事——佣金是否「應該」俾,唔係睇邊個聲大,而係睇返兩份嘢:你有冇簽過訂明格式嘅地產代理協議,同埋協議入面實際寫嘅觸發條件同金額。內容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及社區法網(CLIC)公開資料整理。
收到追討信,第一件事唔係俾錢,係核對協議
代理追討佣金,通常會用電話、WhatsApp,甚至律師信嘅形式出現。無論用邊種形式,第一步都應該一樣:唔好即時俾錢,亦唔好完全已讀不回。實際要做嘅係翻返出嗰份文件,逐項核對。
先搵返你自己嗰份地產代理協議(買家用表格4、租客用表格6、賣家用表格3、業主放租用相應表格)。核對三件事:協議是否存在同你簽署嘅日期、協議嘅有效期、以及協議附表入面列明嘅佣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呢一步睇似基本,但正正係大部分爭議嘅起點——因為好多人根本記唔起自己有冇簽過,或者簽咗之後從未再打開嚟睇。

冇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代理原則上冇得追
呢一點係最多人唔知,但同時係最實用嘅一條抗辯理由。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45條,持牌地產代理喺為準買家安排視察住宅物業或提供購買相關服務之前,必須同準買家簽訂訂明格式嘅書面地產代理協議;租客一方同樣需要簽署對應嘅表格。換句話說,冇簽署訂明格式嘅協議,代理原則上根本唔應該為你提供服務——而喺追討層面,冇一份雙方簽署嘅協議,代理就欠缺一個清晰嘅合約依據去主張你欠佢一筆錢。
要留意,呢條規定針對嘅係住宅物業。非住宅(商用或工業)物業並冇法定強制要簽署協議,代理可以要求簽,但法例本身唔強制——如果你面對嘅係舖位或寫字樓交易,呢個分別要特別留意。
所以如果代理向你追討佣金,而你手上完全冇一份簽咗名嘅協議、又或者對方講唔出邊份文件係依據,呢個本身就係一個值得提出嘅疑點——舉證責任在追討一方,佢哋要證明有效協議存在,並唔係你「講句冇印象」就自動輸咗。
有簽協議,金額同觸發條件點計
如果協議確實存在,下一步就係逐條睇條款,而唔係靠「聽講」。
佣金金額同計法,法例完全冇管。 香港法例並無訂明或限制地產代理可以收取嘅佣金金額或比率——金額同計算方法係由你同代理商討決定,並寫入協議入面。市場上「一般2-3厘」「業界慣例1厘」呢類講法,只係慣常做法,並非法定數字;真正作準嘅,永遠係你手上嗰份協議實際寫低嘅百分比或金額,同埋觸發嘅條件。
觸發條件全部睇協議點寫。 一般協議會列明,佣金要喺你經呢位代理完成交易(買入、賣出或租入)之後先觸發。但要留意一個常見陷阱:如果你已經簽咗協議,喺協議有效期內改經第二個代理、或者直接接觸業主完成交易,第一位代理往往仍然可以按協議條款向你追討佣金——呢一點同「你有冇經佢傾成單交易」係兩碼事,關鍵係協議有效期同條款點寫,而唔係邊個實際帶你成交(想深入了解呢個具體陷阱,可以睇簽署地產代理協議即要付佣金?責任與陷阱逐條拆解)。相反,如果交易根本冇喺協議指明嘅情況下發生——例如你最終完全冇買賣或租入任何單位,又或者協議已經過咗有效期先成交——協議本身冇訂明嘅觸發條件就唔成立,呢一點值得逐字核對。

對方係咪持牌代理,都值得查一查
追討佣金嗰位,是否真係一位持牌地產代理或營業員,係一個經常被忽略嘅檢查點。喺香港,任何人以業務形式從事地產代理工作,或者以代理營業員身分工作,都必須持有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嘅有效牌照,違反者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及罰款港幣50萬元。地監局喺其網站提供牌照名單查詢功能,公眾可以直接查核特定人士現時是否持牌,以及相關牌照嘅詳情。
如果對方連牌都冇,呢個唔單止係你可以喺爭議入面提出嘅疑點,本身亦已經係一單值得向地監局舉報嘅事——一個無牌經營嘅人,佢同你之間有冇一份「地產代理協議」都好,法律地位同持牌代理係完全唔同層次嘅問題。
代理嗰邊點睇:追討唔到佣金,可以點做
呢篇文章唔止寫俾被追討嗰一方。如果你係代理,做咗睇樓、傾價、跟進成交嘅全部工作,客戶最後卻拖住唔俾佣金,你嘅處境同樣需要一個清晰嘅追討路徑。
第一步,永遠係翻查自己手上嗰份協議係咪齊全、有冇雙方簽署、有效期同附表條款是否寫得清楚。一份含糊、冇列明觸發條件同金額嘅協議,喺爭議入面對代理一方反而係最脆弱嘅一環——法例冇訂明比率,即係話一切都要靠協議本身撐住,冇協議或協議寫得唔清楚,追討就會相當被動。
第二步,先以書面方式(電郵或WhatsApp皆可)向客戶清楚陳述追討依據同計算方法,並保留全部溝通紀錄——參考追討易根據司法機構指引整理嘅追討信寫法邏輯,同時可以睇下證據與文件準備嘅方法,將睇樓紀錄、協議副本、成交或臨時買賣合約嘅文件整理成一個完整檔案。準備充足先入手追討,成功率會實在好多。
爭議解決:地監局裁定定小額錢債審裁處
核對完協議、確認爭議真實存在之後,實際上有兩條路可以選擇。
地產代理監管局(EAA)裁定機制。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49條連同《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持牌地產代理同客戶就佣金或其他費用嘅金額、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產生爭議,喺雙方同意、並且已經簽訂訂明格式協議嘅前提下,可以將爭議交由地監局裁定。呢個機制嘅適用範圍係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30萬元,遞交費為每方港幣500元(可從仲裁費扣除),仲裁費為爭議金額嘅10%(最低港幣2,000元),雙方均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以法律代表身份出席聆訊。監管局作出嘅裁定,喺區域法院登記後即成為區域法院嘅判決,具強制執行力。要留意,呢條路需要雙方同意先可以啟動——你可以主動提出,但對方未必會答應。
小額錢債審裁處。 如果對方唔同意用地監局機制,或者你希望直接以金錢申索方式追討,而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就可以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指南追討。入稟費按申索金額分四級:不超過$5,000為$20,超過$5,000至$25,000為$40,超過$25,000至$50,000為$70,超過$50,000至$75,000為$120,程序一般毋須律師代表。想了解實際遞交表格嘅步驟,可以參考小額錢債入稟狀填寫教學。
如果你想搵人幫手評估自己嗰宗佣金爭議,值唔值得追討、應該揀邊條路,可以了解一下代辦入稟服務實際包咗邊啲步驟;地產代理糾紛喺我哋嘅相關個案類型入面亦有更多實際處理方向。
常見問題
住宅物業嘅情況下,持牌地產代理喺提供睇樓或購買相關服務之前,必須同準買家或準租客簽訂訂明格式嘅書面協議,否則對追討佣金欠缺清晰嘅合約依據。實際爭議中,冇一份雙方簽署嘅協議,代理一方要主張你有付款責任會相當被動。
唔係。香港法例並無訂明或限制地產代理可以收取嘅佣金金額或比率,一切金額同計算方法係由雙方商討並寫入協議。任何「業界慣例」講法都只屬市場說法,並非法律要求,實際金額永遠以你簽署嗰份協議為準。
一般而言,佣金係喺協議條款所指嘅情況(通常係經呢位代理完成交易,或者喺協議有效期內經其他途徑完成交易)發生之後先觸發。如果冇任何交易發生,又或者交易發生時已經超出協議有效期,就要逐字核對協議條款是否仍然適用,唔應該假設「冇成交都要俾」或者「冇成交梗係唔使俾」,一切以協議寫法為準。
唔可以將同一筆爭議金額同時經兩條路追討。地監局機制需要雙方同意先可以啟動;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你希望以有強制執行力嘅金錢申索方式追討,就應該選用小額錢債審裁處(爭議金額$75,000或以下)。揀邊條路,一般視乎對方是否願意配合,以及你希望多快得到一個有強制力嘅結果。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相關機構裁定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