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後先發現滲水?舊業主隱瞞點追討
追討易編輯部

搬入新買嘅單位冇幾耐,先喺牆角發現一撻舊漬——刮開睇,油漆底下係一大片已經乾咗嘅水漬。再問吓樓下鄰居,先知道原來舊業主賣樓之前已經知道有滲水,甚至可能特登油返新油底遮住。呢種情況,最令人嬲嘅唔係滲水本身,而係一種「畀人搵咗笨」嘅感覺——如果早知道,你未必會用呢個價錢買落嚟。
呢篇文章會根據社區法網(CLIC)、消費者委員會、香港司法機構同滲水投訴聯合辦事處嘅公開資料,講清楚「現狀」出售嘅條款實際保護緊邊個、隱瞞已知缺陷嘅法律基礎係咩、點樣搜集證據證明業主知情,以及追討金額同途徑點揀。如果你想先了解一般滲水索償嘅整體流程,可以參考天花滲水賠償完全指南。
「現狀」出售,是否等於買家自己孭晒?
香港二手樓嘅買賣合約,一般都會訂明物業以「現狀」(as is)出售。呢個條款嘅實際作用,係將一個買家透過合理驗樓都應該可以發現嘅瑕疵風險,轉返落買家自己身上——換句話講,如果你買樓前冇驗樓,或者驗樓師都睇漏咗一個其實肉眼可見嘅瑕疵,事後想單靠「條款冇提過呢樣嘢」去追討,成功機會其實唔高。
「現狀」條款保護緊業主到邊個位?
「現狀」保護嘅,係業主唔使為一個佢自己都唔知道、或者一個合理驗樓都搵唔出嚟嘅隱藏問題負責。但呢個保護傘有一條清晰嘅界線:業主明知有問題而主動隱瞞,或者作出失實陳述,唔會受「現狀」條款保護。 一個特登喺睇樓前油返新油、遮住牆身水漬嘅業主,同一個真心唔知道天花背後有滲水嘅業主,法律上唔係同一回事——前者係刻意令你相信一個唔真確嘅狀況,後者先係「現狀」條款原本想處理嘅風險分配。
現實入面,「隱瞞」呢兩個字可以有好多種樣式。有啲業主真係好赤裸裸——搬走前特登油返一層新油遮住牆角水漬,睇樓當日再擺一個大衣櫃擋住;有啲就講得幾隱晦,例如樓下鄰居曾經同你講過「賣緊喇,有咩事同下手業主講」呢類說話,聽落唔算「講大話」,但配合埋其他跡象,都可以係佢哋知情嘅旁證。分辨「合理驗樓應該搵到」同「刻意遮蓋令你搵唔到」,往往就係成單申索嘅勝負關鍵——如果嗰個瑕疵本身係一個普通人肉眼可以留意到、又或者請驗樓師都會發現嘅程度,法庭多數會傾向話呢個係買家自己風險;但如果證據顯示業主用咗具體行動(新油、擺家具遮擋)令一個原本應該可見嘅問題變成睇唔到,情況就完全唔同。
舊業主隱瞞已知缺陷,法律點講?
明白咗「現狀」唔係萬能盾牌之後,下一個問題就係:如果業主真係隱瞞咗,你可以憑咩追討?
隱瞞嘅法律基礎係咩?
答案係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根據社區法網(CLIC)嘅解釋,一個人作出一個佢知係假嘅事實陳述,令另一方因而簽訂合約,就構成失實陳述——三個元素缺一不可:(一)對方作出咗一個事實陳述、(二)該陳述係假嘅、(三)呢個假陳述令你因而簽約。**《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容許受害一方向法庭申請撤銷合約,同埋索取賠償。
要留意,「隱瞞」同「陳述」聽落唔同,但喺呢類個案入面往往可以互通——如果業主喺睇樓時被問到「呢度有冇滲水過」而講大話話冇,或者特登遮蓋跡象令你相信單位冇問題,兩種做法都可以構成失實陳述嘅事實基礎。至於撤銷合約:由於物業交易通常已經完成、業權已經轉名,實際上要求法庭撤銷成宗交易嘅可行性好低——所以下面會講返,實務上大部分呢類個案,追求嘅係金錢賠償,而唔係推翻交易本身。

點樣證明業主當時知情?
呢一part先係整個追討過程入面,真正最花心機嘅一環。法律理據其實唔難理解,難嘅係「舉證」——你要令審裁官相信,業主當時真係知道,而唔係一齊估估吓。
邊啲證據對證明「隱瞞」最有力?
以下幾樣,係比較常見、亦相對容易搜集嘅證據:
- 油漆或裝修新舊不一:如果懷疑漏水嘅牆角油漆明顯比其他位置新,可以請驗樓師或者裝修師傅出書面意見,講明油漆新舊嘅判斷同滲水漬嘅關係
- 樓下或鄰近單位嘅舊投訴紀錄:如果之前已經有住戶就滲水向滲水投訴聯合辦事處舉報,而個案時間喺你買樓之前,呢份紀錄可以間接支持業主應該知情
- 同業主或代理嘅對話紀錄:WhatsApp、電郵、短訊——尤其係你問過「呢度有冇滲水」而對方點回應嘅內容,原句保留唔好淨係轉述
- 管理處或法團嘅維修紀錄:如果單位所在嘅大廈曾經因為呢個單位或者相鄰單位嘅滲水問題有維修申請或者投訴紀錄,都可以查閱
呢個位,值得參考本網天花滲水三年未獲賠,入稟後成功追回維修費呢宗示意個案——雖然嗰宗個案追嘅係業主同租客之間嘅維修責任,唔係買賣隱瞞,但入面用嘅證據整理方法一樣:將散亂嘅對話、相片按時序排好,令審裁官一睇就明白「呢個人幾時知道,而佢做咗啲乜」。你嘅個案分別在於,你要證明嘅唔係「業主知道又冇處理」,而係「業主知道又冇話畀你聽」,但搜證嘅邏輯係同一套。
如果你已經開始整理證據,想知道一份完整嘅證據清單同呈交格式,可以睇入稟前準備證據指南。
值得一提,就算滲水投訴聯合辦事處有做過調查,佢哋嘅角色都係判斷滲水是否構成公眾衞生滋擾,並唔會就「舊業主知唔知情」呢個問題出具結論——即係話,聯合辦事處嘅調查紀錄充其量只可以證明「呢個單位確實曾經滲水、亦有時序紀錄」,至於業主當時知唔知、有冇隱瞞,仍然要靠上面提到嘅對話紀錄、油漆新舊等其他證據去補足。將官方紀錄同私人證據砌埋一齊,先係一套完整嘅說法。

地產代理有冇責任?
除咗業主本人,睇樓過程入面全程在場嘅地產代理,亦都值得諗清楚佢哋有冇責任。
代理知情又冇講,要唔要負責?
地產代理喺睇樓、回答買家查詢嗰陣要盡合理謹慎,喺回應買家提問前有責任作出合理查詢。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嘅說明,如果代理就物業狀況作出失實陳述,令買家因而購入並蒙受損失,買家可以循《失實陳述條例》向代理追討賠償。但代理嘅責任並非無限——如果失實陳述並非代理故意作出,代理未必需要為買家所有損失負責;反過來,如果業主本人喺睇樓在場、對牆身跡象保持沉默,業主同樣可能要共同負責。換句話講,追討對象唔一定淨係業主一個,代理喺當中扮演咗咩角色,都值得一併考慮。
想追討?審裁處定區域法院點揀
搞清楚法律基礎同證據之後,最後一步係實際嘅追討途徑——呢一步好講求現實:追多少、去邊度追。
追討金額同法院層級點配對?
先講返一個現實:由於物業交易早已完成,要求撤銷成宗買賣嘅可行性極低,實務上大部分追討都係循金錢賠償呢一條路——即係向業主(同/或代理)索取維修費,或者物業因為呢個缺陷而貶值嘅差額。根據香港司法機構嘅說明,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唔超過HK$75,000嘅金錢申索,申索人唔可以刻意將金額拆細嚟遷就呢個上限,但可以選擇放棄超出嘅部分,令餘額喺審裁處嘅範圍之內處理。想了解審裁處實際入稟流程,可以睇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上限HK$75,000。
要老實講一句:一個涉及物業缺陷嘅索償,維修費加上樓價貶值,好可能遠超HK$75,000。如果你嘅損失估算超出呢個上限,就需要考慮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程序同審裁處唔同,一般建議先諮詢律師意見。至於一啲基本嘅追討程序知識,例如點寫一封正式追討信、追討有冇時效,可以參考追數信樣本與寫法。如果想有人陪住由頭跟到尾,可以了解下代辦入稟服務實際幫到你邊啲位;亦都可以參考更多滲水糾紛個案嘅處理方式。
下次買樓,可以點樣預防?
呢次追討先算一個補救,長遠嚟講,下次買樓前預先做多一步,可以慳返成個追討嘅過程。比較實在嘅做法,係喺簽臨時買賣合約之前,額外請驗樓師做一次專門針對滲水嘅檢驗,唔止淨係一般驗樓走馬看花;如果預算容許,亦都可以同賣方協商,喺正式合約入面加入一條明確嘅滲水申報或者保養條款,要求賣方書面確認單位有冇滲水紀錄。呢類條款未必每個賣家都肯簽,但一旦簽咗,就等於將「業主知唔知情」呢個舉證難題,事先用白紙黑字解決咗一半。
常見問題
唔係。「現狀」保障嘅係業主唔使為一個合理驗樓都搵唔出嚟嘅隱藏問題負責,但唔保障一個明知有問題而刻意隱瞞或者作失實陳述嘅業主。
單靠口頭轉述說服力比較弱,但唔係完全冇用——最好請鄰居配合寫一份簡短嘅書面陳述,連同你手上其他證據(油漆新舊、對話紀錄等)一齊提交,砌成一條完整嘅證據鏈。
要留意民事申索一般都有時效限制,愈耐先發現、愈耐先追討,對搜證同說服力都愈不利。穩妥起見,一旦懷疑有隱瞞,應該盡快整理證據同諮詢意見,唔好一直拖。
小額錢債審裁處嘅申索上限係HK$75,000,超出部分審裁處冇司法管轄權處理。如果維修費加樓價貶值嘅損失遠超呢個上限,就需要考慮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建議先諮詢法律意見。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