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花滲水三年未獲賠,入稟後成功追回維修費
租咗三年,天花一路漏,業主一路話「會搵人睇」。呢宗示意個案講清楚:漏水本身唔係最難嘅一關,難嘅係點證明業主知情又冇做嘢,同埋點樣將三年嘅損失變成一張追得返嘅數。
追回比例 — 勝訴,全數追回
- 入稟第 0 日
- 聆訊—
- 裁決第 75 日
同類比較本網 9 宗公開示意個案嘅中位數係 75 日、HK$22,000。呢一宗用咗 75 日,同中位數一樣。
點樣做到?靠呢幾份紀錄
全部係當事人本身已經有嘅紀錄
證據 1三年嘅相,每張都有日期
同一角落、同一角度影咗幾十次,一路擴大。單一張相係「有漏水」,一疊按時序排嘅相係「一路冇人處理」。
證據 2業主自己覆嘅 WhatsApp
「知道啦」、「搵緊人」、「下星期睇吓」——每一句都係業主承認佢知情嘅紀錄,亦係佢冇做嘢嘅時間軸。
證據 3三張獨立報價單
牆身翻新、傢俬損毀、清潔,分開三張,逐項對得返損失。一個總數係開價,三張報價單係計出嚟嘅數。
先傾清楚你單嘢值唔值得追,再決定。評估唔收費。
個案背景
當事人係沙田一個屋苑嘅租客,一家三口,租咗成三年。
問題由入伙後幾個月開始:客廳天花角落出現一撻水漬。佢影咗相,WhatsApp 畀業主。業主覆得好快——「知道啦,我搵人睇吓」。
之後三年,同一句說話出現咗超過三十次。水漬由一撻變成半幅天花,牆身油漆起泡、剝落,跟住發霉;沙發同一個木櫃先後被浸到變形。而「搵人睇吓」由頭到尾冇變成過任何一次實際維修。
到租客終於決定唔再等,佢手上已經累積咗三年嘅相、三年嘅對話,同三張維修報價單:牆身翻新 HK$8,200、傢俬損毀 HK$6,300、清潔費 HK$4,000,合共 HK$18,500。

業主一路話「會搵人睇」,拖足三年,追唔追得返?
呢條係租客問得最多嘅一條問題,而好多人問嘅時候,其實心入面已經覺得追唔到——因為「佢又冇話唔理,佢話過會搞㗎」。
答案同直覺相反:業主每一次應承,都係你嘅證據,唔係佢嘅擋箭牌。
一句「我搵人睇吓」同時做咗兩件事。第一,佢承認咗有問題存在,亦承認咗佢知道。第二,佢喺時間軸上釘咗一個日期。單獨一句冇乜份量;三年、三十幾句擺埋一齊按日期排好,砌出嚟嘅就唔再係「業主唔知情」,而係一條清清楚楚嘅「知咗幾耐、做咗幾多」時間軌跡。
| 你手上有嘅嘢 | 證明到嘅嘢 | 點解重要 |
|---|---|---|
| 按日期排嘅滲水相片 | 問題一路存在,而且惡化緊 | 單一張相只證明「有漏水」;一疊相證明「一路冇人處理」 |
| 業主覆「知道啦/搵緊人」 | 業主知情 | 由「佢唔知」變成「佢知咗三年」,係兩單完全唔同嘅案 |
| 每次通知同回覆嘅日期 | 業主拖咗幾耐 | 拖延嘅長度,本身就係一個事實 |
| 三張獨立維修報價單 | 損失金額點計出嚟 | 一個總數係開價;逐項報價單係計得返嘅數 |
| 被浸壞傢俬嘅相同單據 | 損失真實存在 | 冇相同單據嘅損失,實務上好難算入去 |
小額錢債審裁處嘅聆訊以不拘形式進行,訴訟各方亦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所以審裁官睇嘅係你擺得出咩紀錄,唔係你識唔識用法律字眼。想知由通知業主、保存證據到入稟每一步實際點行,可以睇滲水損失索償指南;成個樓上滲水索償嘅處理方法都喺嗰版。
我們如何協助
當事人搵到我哋嗰陣,相同對話都有,但係散喺三年嘅相簿同對話紀錄入面,唔知點變成一份審裁官睇得明嘅文件。
| 步驟 | 我哋做咗啲乜 |
|---|---|
| 第一步 | 由三年嘅相簿抽出同一角落、同一角度嘅相,按日期排成一條可見嘅惡化時序 |
| 第二步 | 由 WhatsApp 對話逐句抽出業主嘅回覆,配返每次通知嘅日期,整理成一張「通知—回覆—有冇跟進」對照表 |
| 第三步 | 將損失拆成牆身、傢俬、清潔三項,各自取獨立報價/單據,唔用一個總數開價 |
| 第四步 | 整理申索陳述書,把重點由「樓上邊條喉爆」改為「業主知情三年而未有處理」 |
| 第五步 | 同當事人預演聆訊提問,尤其係點回應「係樓上嘅問題,唔關我事」呢個抗辯 |
呢單嘢嘅勝負關鍵,係業主自己啲訊息
聆訊當日,業主嘅抗辯係大家都估到嗰句:水源喺樓上單位,唔關佢事,佢自己都係受害者。
呢個抗辯輸喺一個地方——佢唔係喺應對漏水,佢係喺應對租客。
租客擺出嘅唔係一份工程報告,係一張時間表:邊日通知、業主邊日覆咗乜、之後有冇任何人上過門。三年入面,通知超過三十次,回覆超過三十次,實際維修零次。樓上單位邊條喉出事,喺呢張表上面完全冇出現過,因為租客根本冇打算證明呢一點。
你租樓嘅對手方係你業主,唔係樓上。 業主同樓上之間點拗,係佢哋兩個之間嘅事,唔會因為佢自己都嬲,就令佢對租客嘅承諾消失。
呢度有一點要講清楚,因為好多租客諗錯:香港冇一條法例話業主一定要幫你維修。 差餉物業估價署講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除咗適用於「分間單位」嘅規管租賃有幾項強制條款之外,並冇條文規管維修責任,維修由業主同租客自己喺租約入面講掂。所以呢類申索真正企得穩嘅地方,唔係「法律規定佢要修」,而係佢自己講過會修、你通知過佢、佢冇做——而通知,正正就係啟動責任嗰一步。

好多人以為投訴咗政府就會有賠償
呢個誤解幾乎每單滲水個案都會遇到,而且會令人白等幾個月。
食物環境衞生署同屋宇署嘅聯合辦事處,係處理樓宇滲水舉報嘅「一站式」窗口,打 1823 就搵到佢。但佢嘅法定角色,係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減除滲水造成嘅衞生妨擾——即係搵源頭、發妨擾事故通知、要人限期修好。食環署自己講得好白:
必要時聘請建築和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內容要求負責人士停止滲水,甚至提出索償。
換句話講,索償係另一條路,要你自己行。 聯辦處唔會判邊個賠你幾多。
仲有兩點好多人唔知,而且會令人白等:
- 由天雨經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引致嘅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嘅滲水,正常情況下唔構成公眾衞生妨擾,聯辦處唔會引用第 132 章執法。
- 如果驗到嘅含水量低於 35%,聯辦處唔會再繼續深入調查。
所以「等政府查完先算」呢個諗法,好可能等到嘅係一封話唔跟進嘅信,而唔係一筆賠償。呢宗個案入面,租客最後攞返錢嘅路徑,由頭到尾都係民事索償。
⚠️ 呢一段講嘅係政府部門嘅職能同限制,唔係法律意見。你單嘢嘅責任誰屬,要睇你份租約點寫同實際情況;我哋唔係律師行。
審訊結果
聆訊當日,業主承認收過租客嘅通知,亦未能提出任何一次實際維修或委派工程人員上門嘅紀錄。審裁官接納三項損失均有獨立報價或單據支持。
| 項目 | 結果 |
|---|---|
| 裁決 | 租客勝訴 |
| 判付金額 | HK$18,500(牆身 HK$8,200、傢俬 HK$6,300、清潔 HK$4,000) |
| 訟費 | 由業主承擔 |
| 由入稟到裁決 | 約兩個半月 |
| 之後 | 業主依裁決期限找數,毋須再入強制執行程序 |
入稟費方面,按司法機構公布嘅收費表,申索額喺 HK$5,000 以上、HK$25,000 以下嘅,入稟費係 HK$40。要留意嘅係,就算勝訴,你喺小額錢債案件中付過嘅律師費係討唔返嘅——所以呢類案通常唔會請律師(審裁處本身亦不准律師代表出庭)。
關鍵成功因素
- 同一角落、同一角度,影足三年:可比較嘅相片先能顯示惡化;隨手亂影嘅相只係一堆水漬。
- 保留原對話,唔轉述:業主每一句「搵緊人」都係佢知情嘅證據,轉述就冇咗呢個效力。
- 損失拆項,逐項有單:三張獨立報價單,比一個 HK$18,500 嘅總數穩陣得多。
- 搞清楚對手係邊個:申索針對業主嘅不作為,唔係去證明樓上邊條喉爆——後者根本唔係租客要背嘅舉證責任。
同類個案點解唔一樣
本網另一宗租客追回被扣起嘅按金表面上似——同樣係租客對業主,同樣係喺審裁處攞返錢。但兩單嘢要證嘅嘢完全唔同:
| 呢一單(滲水損失) | 按金個案 | |
|---|---|---|
| 爭議係關於 | 業主應承咗處理但三年冇做 | 業主扣起咗一筆佢已經收咗嘅錢 |
| 錢喺邊 | 喺租客度使咗出去,要追返 | 一直喺業主手上,要佢交返出嚟 |
| 要證嘅重點 | 業主知情、拖延,同損失金額點計 | 扣款有冇合理理由同單據支持 |
| 最有用嘅證據 | 三年嘅相片時序同業主回覆 | 交樓相、入伙相同扣款清單 |
| 常見誤區 | 以為要先證明樓上邊條喉爆 | 以為業主淨係口頭講一句就可以扣 |
如果你嘅問題係「業主唔肯畀返按金」,睇嗰單會實用啲;如果你嘅問題係「屋企一路漏,業主一路話會搞」,咁呢單就係你嘅情況。
呢宗個案答咗啲乜
+業主一直話「會搵人睇」,但實際上乜都冇做,呢啲對話有用嗎?
有,而且往往係最有用嗰批。業主覆一句「知道啦」、「搵緊人」,同時做咗兩件事:承認佢知道有問題,同埋喺時間軸上留低一個點。幾十句擺埋一齊,砌出嚟嘅唔係「業主唔知」,而係「業主知咗幾耐都冇做」。記得保留原對話,唔好淨係轉述。
+漏水源頭喺樓上單位,我可唔可以追業主?
追邊個,同水由邊度嚟,係兩條唔同嘅問題。你同你業主之間嘅關係嚟自租約;你業主同樓上之間嘅關係,係佢哋嘅事。呢宗個案入面,租客追嘅係自己業主承諾咗處理而三年冇處理,唔係去證明樓上邊條喉爆。源頭爭議可以留返畀聯合辦事處同業主自己去拗。
+食環署/屋宇署聯合辦事處會唔會幫我賠錢?
唔會。聯合辦事處嘅角色係調查滲水源頭同處理公眾衞生/樓宇問題,佢唔係一個賠償機構,唔會判邊個要賠你幾多。佢嘅調查紀錄可以成為你嘅證據之一,但賠償要另外自己追。
+呢類個案通常要幾耐?
呢一宗由入稟到裁決用咗大約兩個半月,但唔好當佢係常態——司法機構自己都提醒,由提出申索到排期審訊同作出判決,可能需要好多個月。頁頂嘅結果單會自動同本網所有公開示意個案嘅中位數比較,數字跟住個案更新,唔會寫死。實際時間會因應排期、對方有冇應訊,以及裁決後對方幾時找數而不同。
本案例為示意個案,根據香港小額錢債審裁處實際處理嘅案件類型改編,並非可識別客戶嘅紀錄。頁內任何結果都唔構成對你個案嘅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