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單位租咗畀人先滲水,追究業主定租客?
追討易編輯部

樓下單位天花滲水,一查源頭原來喺樓上——但樓上單位原來租咗畀人,業主根本冇住喺度。呢個時候,好多苦主第一個反應係去信業主,但業主未必肯應,甚至反問:「間屋而家有人租緊,關我咩事,你去搵嗰個租客啦。」
呢種情況同一般樓上滲水唔一樣:本網其他滲水文章講嘅,要麼係業主自住單位滲落樓下(樓上私人單位滲水點追討),要麼係你自己嘅業主對你負嘅維修責任(天花滲水三年後成功追回維修費嘅個案)。但呢篇文講嘅,係你同樓上單位嗰個業主同租客都冇租約關係——你係第三方街坊,要自己諗清楚應該追邊個。
樓上單位有人住緊,滲水責任點解特別難搞?
一般樓上滲水,源頭同責任人通常都幾直接:業主自己住緊,滲水多數同佢自己嘅管道、裝修有關。但樓上單位一旦租咗畀人,情況就分做兩層:業主唔喺度住,未必第一時間知道單位有問題;租客日日用緊個單位,但佢同你之間冇任何合約關係,佢會唔會理你都係未知數。
呢種「業主唔知情、租客唔認頭」嘅局面,令好多受影響嘅住戶卡喺中間——連應該去信邊個都未搞清楚,就已經浪費咗好多時間。
責任睇邊個知情又冇處理,唔係睇邊個層樓高
香港法律入面,滲水呢類滋擾嘅民事責任,並唔係自動跟業權或者樓層去分,而係要睇邊個對滲水源頭「知情」——即係實際知道,或者以合理謹慎程度應該知道——但又冇喺合理時間內採取行動處理。社區法網(Family CLIC)就講得好清楚:申索人要證明滲水源頭嚟自被告嘅單位,而且被告已經知情(實際知悉或者推定知悉)但冇喺合理時間內補救,先至需要負責早前嘅損失;如果對方一收到你投訴就已經跟進,佢喺收到投訴之前嘅損失通常唔使負責。
呢個原則套用落嚟,業主同租客邊個要孭鑊,其實要分開睇:
| 情況 | 一般責任誰屬 |
|---|---|
| 源頭係樓上單位嘅喉管老化、結構性防水失效(業主應該知道,租客只係使用者) | 通常係業主 |
| 租客自己疏忽——例如放喉唔理、私自改動喉管、長期唔通知業主漏水 | 通常係租客 |
| 業主同租客都知情,但雙方一直互相推搪冇跟進 | 兩者都可能要負責,視乎邊個嘅不作為導致損失延續 |
中原測量師行一篇專講出租單位爆水管嘅文章都提到,責任要睇租約點寫、同埋源頭係咪自然老化定係人為損壞,先至可以判斷業主定租客要孭;另一篇專門講滲水法律嘅指南亦都指出,責任唔係按樓層高低決定,而係要視乎滲水源頭、物業權責,同邊一方有法律責任先可以判斷——業主、租客定係兩者一齊孭,都要逐個案睇清楚先可以判斷。
查得到業主,未必查得到租客係邊個
就算你已經搞清楚原則上邊個要孭鑊,第三方街坊仲有一個現實難題:你連樓上單位而家住緊邊個都未必知。土地註冊處嘅查冊服務,得返顯示物業嘅登記業主資料(包括姓名、業權紀錄),並唔會顯示單位現正租咗畀邊個,因為租客本身唔係註冊業權嘅一部分。
咁即係話,如果你想直接搵租客理論,好多時查冊都幫唔到你。實務上比較穩陣嘅做法,係將信件同投訴一併寄畀「業主/佔用人」(The Owner/Occupier),或者透過大廈管理處、業主立案法團轉交,等實際居住嘅租客都收到通知——呢個做法同時解決咗「知情」呢個關鍵條件:一旦你有紀錄證明你已經通知咗業主同單位嘅佔用人,之後對方就好難再講唔知情。
分唔清源頭?聯合辦事處新程序點幫到你
單憑肉眼睇滲水位置,好多時判斷唔到源頭真正喺邊、又算唔算「業主應該知情」嘅結構性問題。呢個時候可以向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聯合辦事處舉報(致電1823或者網上遞交),由專業人員實地調查。
聯合辦事處喺一般情況下會喺收到舉報後嘅6個工作天內聯絡舉報人,並安排人員到現場視察、進行系統性嘅非破壞性測試嚟確定源頭。由2026年7月16號起,聯合辦事處引入紅外線熱像分析,配合原有嘅電子含水量探測,簡單個案最快可以喺收到舉報後大約14個工作天內,向懷疑滲水單位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比舊機制快大約57個工作天;收到通知嘅業主有28日時間自行檢驗同完成維修。如果業主逾期仍未處理,聯合辦事處會進行第二、三階段嘅深入調查,其後可以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並向唔遵辦嘅業主追收檢驗費用(一般約HK$17,000)。
要留意,聯合辦事處嘅角色始終係調查同跟進滋擾,並唔會判邊個要賠你幾多錢;佢嘅調查結果,包括邊個單位收到「建議維修通知」,可以成為你日後追討嘅重要證據,但索償始終要你自己另外提出。

追討前要準備嘅證據
無論最終係向業主定租客追討,甚至兩者一齊追,證據齊全先至有底氣:
| 證據類型 | 建議做法 |
|---|---|
| 土地註冊處查冊紀錄 | 證明樓上單位嘅登記業主身份,作為第一封信件嘅收件人依據 |
| 寄畀「業主/佔用人」嘅書面通知 | 內容清楚講明滲水情況同要求,並保留寄出紀錄(作為對方「知情」嘅時間起點) |
| 聯合辦事處調查結果/建議維修通知 | 保留正本及副本,尤其係指出源頭同懷疑單位嘅部分 |
| 獨立驗樓師/水喉匠意見 | 判斷源頭究竟係結構性老化定係使用者自己嘅疏忽損壞 |
| 滲水位置相片/影片 | 由發現當日起持續記錄,附日期時間,顯示問題持續咗幾耐 |
| 維修報價單(2–3份) | 列明項目、物料及人工費用,方便計算索償金額 |

證據要點如何整理成呈堂文件,可以參考小額錢債審裁處證據準備指南;如果想入稟前先發一封正式追討信,格式可以參考追討信(催款信)範本。同本網另一篇講天台滲水責任分岔口嘅文章一樣,呢類個案最終睇嘅都唔係邊個講得動聽,而係你手上擺唔擺得出對方知情但冇跟進嘅紀錄。
分唔清追邊個?點樣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
如果業主同租客都拖延、互相推搪,而損失金額(連同已產生及預計損失)不超過HK$75,000,就可以考慮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正式入稟前,建議先向業主同租客分別發出書面追討信,清楚列明追討金額同期限,並保留寄出紀錄。若對方仍然置之不理,就可以親身到審裁處登記處遞交表格1及表格2、繳付入稟費正式入稟——入稟費按申索金額分四級:不超過HK$5,000收取HK$20;HK$5,001至HK$25,000收取HK$40;HK$25,001至HK$50,000收取HK$70;HK$50,001至HK$75,000收取HK$120(收費由附屬法例訂定,入稟前宜以司法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被告一欄,如果證據清晰指向單一一方(例如聯合辦事處嘅建議維修通知明確指向業主嘅結構性問題),就填該方姓名;如果證據顯示業主同租客都可能有責任,或者你仲未能確定邊個先係真正源頭,可以將兩者一齊列為共同被告,交由審裁官視乎雙方證據判斷責任誰屬同比例。如果你想有人陪你由查冊、發信到入稟每一步一齊行一次,可以了解下代辦入稟服務實際包咗邊啲步驟、大概點收費;就算你已經清楚自己更似邊一種滲水糾紛,都可以睇返樓上滲水索償嘅個案處理方法做參考。
要留意,一般涉及財物損毀嘅民事申索,時效為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6年內提出,所以宜盡早保留證據、及早行動。就算勝訴,判決都唔會自動執行,對方仍未跟進嘅話,你需要主動申請扣押令狀——詳情可以參考判決後如何執行小額錢債裁決。
常見問題
業主唔喺單位居住,唔代表佢對單位嘅維修責任自動消失,尤其係源頭涉及結構性問題(例如喉管老化)嘅時候。你可以將書面通知同時寄畀「業主/佔用人」,並向聯合辦事處舉報,等調查結果話你知源頭同懷疑單位。如果業主收到通知後仍然唔處理,呢啲紀錄本身就係佢「知情但冇跟進」嘅證據。
土地註冊處查冊只顯示業主資料,唔會顯示租客。你可以將信件直接寄去單位地址並註明「致:現居住人/佔用人」,或者透過大廈管理處代轉。只要有紀錄證明你已經合理咁嘗試通知,即使唔知道租客真實姓名,都唔會削弱你日後嘅申索。
可以。小額錢債審裁處採用民事案件一般嘅舉證標準(相對可能性),並唔要求源頭一定要有百分百確定嘅官方結論。只要你有充分證據(例如聯合辦事處嘅建議維修通知、獨立驗樓師報告)顯示某一方好可能要負責,仍然可以入稟,甚至將業主同租客一齊列為被告,由審裁官根據雙方證據判斷。
樓上單位租咗畀人先滲水,最頭痛嘅往往唔係漏水本身,而係連應該追邊個都未搞清楚。只要你搞清楚責任睇嘅係「知情又冇處理」呢個原則、用對方法通知業主同實際居住嘅租客、再配合聯合辦事處嘅調查,就算一開始查唔到租客係邊個,都有清晰嘅法律途徑可以追討。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