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票(扣押令狀):勝訴後點追返筆錢
追討易編輯部

審裁官讀出裁決那一刻,總算鬆一口氣——官司贏了。可是不少人隨後才發現,裁決書本身並不會自動把錢送進自己的戶口,如果對方遲遲不肯主動還款,追討的路其實還沒走完。
這篇文章會集中講清楚一件事:小額錢債審裁處官方公布的執行方法只有一種——申請扣押令狀(俗稱「封票」),交由執達主任查封財物並安排拍賣。至於坊間常聽到的「扣押入息令」「押記令」,其實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層面的一般執行程序,並非審裁處本身公布的既定程序,千萬別混淆。以下內容全部根據香港司法機構《怎樣執行判決》小冊子及執達事務組指引整理。
勝訴之後:判決不會自動幫你追錢
打贏官司,是不是就等於錢已經到手?現實是:不會。司法機構明言,審裁處本身「不會追迫敗方付款」——換句話說,勝訴後主動採取行動的責任,仍然落在你自己身上。
為甚麼對方勝訴後仍然不還錢?
原因可以有很多,常見的包括:
- 財務真的有困難,一時之間無力還款
- 刻意拖延,賭你嫌麻煩而放棄追下去
- 根本不知道裁決之後還有進一步的執行機制
如果對方本身就是這次官司的被告,其實也可以參考收到小額錢債傳票怎辦?被告人完全應對指南了解他們一路以來的處境與可以採取的應對方式——這對你判斷對方是真的無力還款、還是純粹拖延,會有一定幫助。不論原因為何,法律都賦予了勝訴一方一套明確的執行工具,只是需要你主動申請。
審裁處官方公布的執行方法只有封票
先把最重要的一點講清楚:翻查司法機構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發出的《怎樣執行判決》小冊子,官方列明的執行方法就只有一種——扣押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俗稱「封票」)。坊間流傳的其他「執行方法」清單,很多時候把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層面的一般程序也放了進去,容易令人誤會小額錢債審裁處本身就有幾種執行途徑可揀。
「封票」究竟是甚麼?
封票的正式名稱是「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勝訴一方向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後,執達主任會依令狀所示,前往判定債務人(即敗訴一方)的處所,查封價值相等於判決金額連同執行開支的財物,逾期不還款便安排公開拍賣,用拍賣所得清還欠款。這是審裁處指引白紙黑字寫明、唯一的既定執行途徑。
申請封票的手續和費用
「咁我要點做先申請到?」步驟其實不複雜,只是每一步都要親自跑一趟。
點樣申請封票?費用是多少?
申請大致分兩個階段:
- 向審裁處登記處申請發出封票:先到登記處、資訊中心或司法機構網站索取一份申請表(俗稱「便箋」)和封票表格,填上判定債務人的資料及想追討的款額,然後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會計部繳付提交費 HK$55,再到登記處領取經法庭簽署的封票。
- 交予執達主任辦事處執行:領取封票後,須先繳付按金以支付執達主任開支所需,再將封票交付執達主任辦事處,由執達主任按指示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財物。
想預先了解由入稟到執行整個過程各項收費的全貌,可以參考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完整指引。

執行當日流程與五個工作天寬限期
封票批出之後,並不代表隔天就會有人上門。
執達主任上門之後會發生甚麼事?
執行當日,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前往判定債務人的處所。如果現場有足夠的貨物和財物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按封票所註明的款額和預計執行費用扣押相若價值的物品,並列成清單,交一份副本給看守員,確保物品不被擅動或非法移走。
判定債務人有 5 個工作天的寬限期清償債項。如果在寬限期內未能還款,執達主任便會公開拍賣被扣押的物品,在所得收入中扣除看守員費用和附帶開支後,把餘款以支票形式交給勝訴一方。
要注意的是,嘗試執行封票每次都要收費——不論成功與否,執達主任和看守員的開支都會從按金中扣除,嘗試次數愈多,費用亦愈高,申請前宜先仔細衡量對方是否真的有值錢財物。

封票執行不到時可以點算
現實中,封票並非萬能,也有明確的限制。
如果對方不開門,或者根本沒有值錢資產,怎麼辦?
司法機構的指引寫得很直白:執達主任在執行封票時,沒有權力強行破門進入住用處所。因此,如果執達主任上門時無人應門、佔用人拒絕讓執達主任進入處所,或難以確認處所內的財物是否屬於判定債務人,執達主任便無法執行封票——審裁處在這方面也無法提供進一步協助。
如果執達主任到場後發現並無足夠財物可供扣押,他有權不進行扣押;勝訴一方應主動去信執達主任辦事處提出進一步指示,如果當日有陪同前往,也可以當場給予指示。遇上這種情況,官方建議是徵詢律師意見,或考慮以其他方式強制執行判決——這正正是下一節要講的重點。如果案件其實仍在審訊或準備階段,無律師自行出庭: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實用技巧也有一些實用建議,讓你把握聆訊機會,替日後的執行鋪路。如果去到呢一步想有人陪你諗清楚仲有咩選擇,判決後跟進正正係代辦入稟服務其中一環,可以了解下大致點運作。
押記令、扣押入息令是否審裁處的方法
這是最多人搞混的一點,也是本文特別要澄清的地方。
押記令、扣押入息令屬不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執行程序?
不屬於。 押記令(將判定債項登記在物業之上,令對方日後出售或再按揭前必須先清還欠款)和扣押入息令(直接從對方的入息來源扣起指定款項),都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層面的一般執行程序,適用於在該等法院提出的申索或裁決,並不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官方指引所列的執行方法。如果你純粹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並勝訴,官方指引列明的執行途徑就只有上文講的封票。
換句話說,押記令、扣押入息令這類工具,理論上要視乎個案性質、金額及是否已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層面處理才適用,一般建議先徵詢律師意見,切勿假設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可以直接拿去申請押記令或扣押入息令。將坊間流傳的「執行方法清單」照單全收,很容易在程序上白走一段冤枉路。
常見問題
官方沒有訂明劃一的處理時間——執行會按申請的先後次序排期處理。如果想查詢執行進度,可以致電執達主任辦事處查詢熱線 2802 7510。
可以,但時間相當緊迫:可在裁斷或命令作出後 7 天內以「表格8C」向審裁處申請覆核(費用 HK$61),一般由原審裁官處理;或在書面裁斷/命令送達後 7 天內以「表格9」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上訴許可只會在案件涉及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權問題時才會批出。
不會。司法機構明確指出,在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封票)時,執達主任沒有權力強行破門進入住用處所。如果小額錢債審裁處完全指南提到的其他一般程序性問題你也想一併搞清楚,不妨從頭讀一遍,由入稟到執行走一次完整流程。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