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購/分期付款買貨品有問題,財務公司仍追還款怎麼辦?
追討易編輯部

「張梳化送到時已經有裂痕,我以為不供款就可以逼賣家處理,怎料財務公司每個月照樣寄追款信來。」用租購方式買家具、電器甚至樂器的人,最容易在這裏跌入陷阱:明明是賣家的貨品出了問題,追着你要錢的卻是另一間公司。
這篇文章會根據社區法網(CLIC)及香港司法機構的公開資料,解釋租購的三方關係、為何單方面停止供款風險很高,以及貨品有問題時可以怎樣向賣家追討。(如果是美容院套票的分期貸款,情況相近但產品不同,可參考美容套票分期付款:信用卡分期還是財務公司貸款。)
租購跟一般購買有甚麼分別
你與貨品的關係:先是租用人,付清才是擁有人
根據社區法網的說明,真正的租購交易是指租用人透過分期付款方式向擁有人租用及購買貨品,並且在支付最後一期分期款項(或行使購買選擇權)後,貨品的法定擁有權才會由擁有人轉移至租用人。換言之,在付清之前,你在法律上未必是貨品的擁有人。
賣家和財務公司:兩間不同的公司
常見的安排是:你在店舖選好貨品,店方介紹一間財務公司,由財務公司向賣家買下貨品,再以租購形式提供給你。於是出現三方:
| 角色 | 是誰 | 你與對方的關係 |
|---|---|---|
| 賣家 | 店舖、供應商 | 貨品的描述、質素、交貨,主要向賣家追究 |
| 財務公司 | 出資買下貨品的公司 | 租購協議的另一方,分期款項付給它 |
| 你 | 租用人/買家 | 同時面對兩份不同性質的責任 |
這個分別很重要:貨品出了問題,是賣家一方的事;每月要付款,是與財務公司之間的事。兩者不會自動互相抵銷。
是否受放債人條例規管
不少人會問:財務公司分期收款,是否等同放債,要受《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規管?社區法網的答案是:這取決於交易的實質,而不僅僅是形式。真正的租購交易並非擁有人向租用人借錢;但如果交易在形式和性質上實屬一筆借款,就會受《放債人條例》約束,單靠稱之為租購或把協議寫得像租購,並不能掩蓋其真實性質。
實際上,你手上那份協議屬於哪一類,要看條款內容才能判斷,本文無法代為斷定。如果對方自稱持牌放債人,可以透過公司註冊處的放債人登記冊核實牌照;若懷疑協議實質上是貸款,宜先諮詢專業意見,再決定下一步。
為何停止供款是最不利的做法
貨品出現問題,直覺反應往往是「不供款,等賣家處理」。但要留意:
- 許多租購協議的付款責任,是與財務公司之間的合約義務,是否可以因為貨品問題而暫停或抵銷,要視乎協議的具體措辭;
- 停止供款後,財務公司可能發出追款通知,情況拖延下去,還有可能影響你的信貸紀錄,並產生額外費用;
- 沉默不答,也令你日後很難證明自己曾經及時提出爭議。
所以較穩妥的做法,並不是停止供款後靜觀其變,而是盡快把爭議以書面方式告知財務公司,並在同一時間向賣家提出貨品問題。
簽約前後應該核對甚麼
無論貨品有沒有問題,都建議翻查手上的協議,留意幾個位置:
- 誰是賣家、誰是財務公司:協議上的公司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日後通知爭議時需要寄給正確的對象;
- 付款條款:每期金額、供款日期、逾期收費,以及有沒有訂明「不論貨品情況,仍須繼續供款」一類字句;
- 貨品瑕疵條款:協議有沒有訂明貨品出現問題時,租用人可以怎樣通知、向誰通知;
- 提早還款及終止安排:如果想提早結清或終止協議,需要滿足甚麼條件,會涉及哪些費用;
- 擁有權何時轉移:協議是否明確寫明付清最後一期後貨品才歸你所有。
這些條款決定了你手上的協議屬於哪一類,也決定了向財務公司提出爭議時可以引用甚麼。條文含糊或看不明白,可以在簽約前或發現問題後先請專業人士協助解讀,而不是憑印象猜測。
為何書面紀錄如此重要
無論最後是與賣家和解,還是要入稟審裁處,處理這類糾紛最有力的都是紙面證據:貨品送到當日的相片、通知賣家的時間、財務公司的回覆,以及每一期供款的證明。口頭承諾如「店方會替你跟進」在日後很難證明,所以每次電話溝通之後,最好再以電郵或WhatsApp補一句簡短確認。沒有紀錄,向賣家追討時便只能靠各執一詞。
貨品有問題應該怎樣做
認清賣家的責任
根據社區法網對《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的介紹,出售的貨品必須具備令人滿意的品質、適合其用途、並與描述相符;賣家未能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即屬違反合約,消費者有權拒收貨品並要求全數退款。買方亦有權獲得合理時間驗貨。
盡快、清楚地表明拒收
同一份社區法網資料指出,要有效拒收貨品,必須清楚表示不接受該貨品;如果收貨後在合理時間內保留貨品,而沒有向賣家表示拒收,可能會被視為已經接受貨品。若已被視為接受,仍可就貨品問題向賣家追討賠償,但情況較為複雜。因此發現問題後應立即行動:
- 拍下貨品瑕疵的相片或短片,保留送貨單和協議副本;
- 即時以電話及書面(電郵或WhatsApp)通知賣家貨品問題,表明拒收或要求處理;
- 同時以書面通知財務公司,說明你與賣家之間存在貨品爭議,並要求對方以書面回覆;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及還款證明。

如何向賣家追討
先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尋求調解;如果賣家不肯處理,可以先發出一封列明理由和期限的正式追討信。仍然沒有結果,就要考慮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根據香港司法機構,審裁處處理不超過HK$75,000的金錢申索,涵蓋已售貨物及消費者提出的申索,聆訊以不拘形式方式進行,訴訟各方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果申索超過HK$75,000,不可以把申索分拆成幾宗,但可以放棄超出的部分。
想知道這類貨品付款糾紛在實際個案中如何整理證據和提出申索,可參考貨品付款追討成功個案,它展示的是處理程序,並不代表你的申索必有相同結果。如果貨品糾紛本身是店舖交貨問題,也可比較店舖電器交貨糾紛指南及貨品保養被拒指南。想了解整體做法,可看貨款及貨品付款追討指南;不想自己處理表格與程序,也可以了解代辦入稟服務。
要特別留意一點:審裁處申索的對象是賣家。如果財務公司日後另行入稟追收尚欠的分期款項,那是另一個法律問題,答案取決於租購協議的具體措辭,並不會因為你向賣家的申索而自動解決。遇上這種情況,應保留所有文件,並盡早向專業人士查詢。

常見問題
不建議。付款責任通常是與財務公司之間的合約義務,能否因貨品問題而暫停,要看協議的具體條款。單方面停止供款並保持沉默,往往是最不利的做法;較穩妥的是以書面通知財務公司有爭議,同時向賣家追究貨品問題。
不一定。根據社區法網,真正的租購並非借款,但如果交易在形式和性質上實屬一筆借款,就受該條例約束,僅僅稱為租購並不足以避開規管。實際屬於哪一類,要視乎協議內容。
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HK$75,000或以下的金錢申索,各方不可由律師代表。超過限額的申索不可分拆,但可以放棄超出的部分。
不會自動消失。審裁處申索針對的是賣家,財務公司並非該宗申索的一方;財務公司的追收屬於另一個問題,取決於租購協議的條款。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