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樓交了留位費/誠意金,最後租不成被扣起?追討全攻略
追討易編輯部

看好了單位,業主或中介說「先交一筆留位費,我幫你留住,其他人來看也不會給」,你轉了帳,事情就此講定。誰知道後來擔保文件遲遲批不下來,或者你改變主意,又或者業主轉頭把單位租給了別人——這時候,那筆錢到底還要不要退,往往在雙方之間吵成一團。
留位費(也叫細訂、誠意金)的麻煩之處,是它出現在正式租約簽訂之前,法律上的位置比正式按金模糊得多。這篇文章根據香港社區法律教育資訊中心(CLIC)、地產代理監管局及香港司法機構的公開資料,整理留位費的性質、幾種常見爭執、為什麼措辭如此重要,以及怎樣追討——內容僅供程序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果你面對的是簽了正式租約之後的按金問題,請改看租客按金追討指南;本文只談「租約還未存在」的那一段。
留位費在法律上算什麼
不是法定按金,而是私下約定
就我們查閱到的公開資料,香港並沒有專門為「留位費」訂明退不退、退多少的條文。它不像正式租約下的按金,有一份寫滿條款的文件可以翻查;它更接近一個雙方私下達成的約定,能否取回,取決於當時到底講定了什麼。
而現實中的約定往往簡陋得驚人:一句口頭說話,一段 WhatsApp,或者一張只寫着金額的收據。所以很多爭拗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你當時是這樣說的」對「我沒有這樣說過」。
它通常出現在哪個位置
按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說明,租樓一般是先簽臨時租約、付訂金,之後才簽正式租約。留位費有時就是這筆臨時訂金的前身,有時則是連臨時租約也未簽,只是先付一筆錢把單位「按住」。兩者的法律位置不一樣,所以第一步要分清你屬於哪一種。
先問自己簽過臨時租約沒有
根據CLIC的資料,租客有時會被要求在簽正式租約前,先簽一份「臨時租約」(agreement for lease);這份文件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若其中一方之後拒絕簽正式租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令。換言之,簽了臨時租約再反悔,並不只是「損失留位費」那麼簡單,還可能要面對其他後果。
另一方面,CLIC引述終審法院的一宗案例(World Food Fair Ltd 訴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Ltd)指出,一份有約束力的租約,最少要議定四項要素:訂約各方是誰、物業是哪一個、租期何時開始及為期多久、租金是多少;缺少其中任何一項,就沒有具約束力的合約。該案中,租客付了 HK$200,000 的「初步按金」,法院認為在談判仍未完成期間付按金,屬於「模稜兩可的行為」,不足以證明合約已成立,結果業主要退還該筆按金。這宗案涉及商業租約,情況與住宅租樓不完全相同,但「款項是否退還,先看合約有沒有成立」這個思路是相通的。
| 你的情況 | 大致方向 |
|---|---|
| 簽了臨時租約,寫明租金、年期、起租日 | 合約有約束力,反悔的一方要面對後果,款項怎樣處理要看條款 |
| 沒簽任何文件,只有 WhatsApp 講好「付錢留位」,租金、年期、起租日仍未定 | 未必已成立租約,退款的理據一般較強,但仍要看付款時講定的是什麼 |
| 收據或訊息寫明「留位費不設退還」 | 對付款的一方較不利,但仍要看這句話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
三種最常見的爭執
租客反悔,業主說要補償
準租客決定不租了,業主卻說這筆錢是補償——單位被留住期間,其他有興趣的租客都被推掉了,他損失了時間和機會。這個說法並非全無道理,尤其是留位期間業主確實把單位下架、也確實拒絕了別人。但補償應該有個合理程度:如果留位只有兩三天、單位其實一直在放盤,業主要說自己有多大損失,也不容易說得通。
業主或中介反悔,又或者轉租別人
這是租客處境最有利的一種。租客沒有改變主意、沒有違反任何約定,是對方不租或者把單位租了給別人,卻仍然扣起留位費。一般而言,租客沒有做錯任何事,收了錢卻不提供留位的對價,很難有理由不退。租客要做的,是把付款記錄與「對方後來怎樣說」的訊息保存好。
中間的灰色地帶:審查不過
最難處理的是第三種:租客需要的貸款、擔保人或背景審查沒有過,雙方都說不是自己的錯。這時要看付款當日有沒有講明「審查不過會怎樣」。如果當初只說「先交錢留位」,對「審查失敗」完全沒有提過,雙方都可以各執一詞,那就更需要靠對話紀錄還原當時的意思。一個實際的做法是:日後遇到類似情況,付款前先用一句訊息問清楚「審查不過會不會退」,並要求對方回覆。
措辭決定一切
同一筆錢,寫成哪一句話,結果可以完全不同。
- 「不設退還的留位費」:意思是這筆錢買的是「把單位留給你」這個保證,你反悔就不退。
- 「首月租金的預付」或「訂金將於簽約時抵扣租金」:意思是這筆錢原本就是租金的一部分,租不成,自然要討論退還。
因此,付款當日的原話幾乎是雙方僅有的證據。建議:
- 用 WhatsApp 或電郵把「這筆錢是什麼」寫出來,並要求對方回覆確認;
- 保留整段對話,連日期時間一併截圖,不要只截一句;
- 收據要看清楚寫什麼,沒有備註「不設退還」的,不要自己補上這四個字;
- 如果是中介收款,問清楚錢是交到業主戶口,還是中介公司的戶口。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這條路有多可行
有讀者會問:如果業主收了一大筆留位費,留位期又短又含糊,能不能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 458 章)主張這安排不合情理?
按CLIC的說明,條例的適用範圍是「貨品買賣或提供服務」的合約,而且其中一方須是以消費者身份交易;符合條件時,法庭可以拒絕執行合約、只執行沒有不合情理部分的其餘內容,或者限制、修改不合情理的部分。問題在於,租一層樓本質上是土地上的租賃,是否算得上「貨品買賣」或「提供服務」,我們認為並不明顯。所以,我們不建議把這條條例當成主要理據,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先從「合約有沒有成立」「當時講定了什麼」入手。當然,這只是我們根據CLIC的說明所作的判斷,我們讀的是CLIC的介紹,而非條例全文;如果你的留位費金額很大,值得付費向律師確認。
追討前要準備的證據
付款紀錄:
- 銀行過數紀錄、轉數快紀錄或收據,並確認收款人姓名;
- 如果經中介付款,中介的收款證明。
約定內容:
- 與業主或中介的整段 WhatsApp、電郵,特別是講到「留位」「訂金」「退還」「審查」的部分;
- 已簽的臨時租約、留位表格或看樓紀錄(如有)。
事情經過:
- 你通知對方不租或者被對方通知不租的日期與方式;
- 單位之後是否仍在放盤、是否已租給他人(可留意網上放盤紀錄並截圖)。
這類「對方主張有損失,卻拿不出憑據」的局面,與本網一宗業主話「有嘢爛」扣起兩個月按金,最後追回 HK$22,200的示意個案有相通之處:個案講的是交還單位後的按金,而不是留位費,但示範了誰主張有損失,就要拿得出憑據來支持,而不是一句話便可以扣起整筆款項。這個示意個案不代表任何結果,你自己的申索要看你手上的證據。要把這些對話和紀錄整理成審裁官看得明白的陳述,可參考入稟前準備證據指南。
追討步驟由書面追討到入稟審裁處
第一步:發出書面追討
用 WhatsApp 或電郵,清楚寫明付款日期、金額、對方收款的身份、你認為應該退還的理由,以及退還期限(建議 14 日)。措辭與格式可以參考催款信範本及寫法。這一步有時已經足夠,因為很多爭拗只是對方覺得你不會追。
第二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 HK$75,000 的金錢申索,留位費被扣起而追回款項,屬於一般的金錢申索。入稟費按申索金額計算:
| 申索金額 | 入稟費 |
|---|---|
| HK$5,000 或以下 | HK$20 |
| HK$5,001–HK$25,000 | HK$40 |
| HK$25,001–HK$50,000 | HK$70 |
| HK$50,001–HK$75,000 | HK$120 |
入稟前有一點要先想清楚:被告應該是誰。如果錢是付給中介公司的戶口,再由中介轉交業主,那麼收款的是誰、款項現在在誰手上,會影響你應該向誰追討,最好在書面追討時就先弄清楚。完整的入稟流程與表格填寫,可參考小額錢債審裁處完全指南。
如果你想先了解按金類糾紛在實務上怎樣處理,可以看按金糾紛追討說明;不想自己研究表格和程序,也可以看看代辦入稟服務包括什麼。如果你面對的是簽了正式租約之後由中介代收的按金,則可以看中介代收按金指南。

常見問題
可以。只要有轉帳紀錄、WhatsApp 對話或收據,可以顯示你付了什麼款項、給了誰、當時講定什麼,一樣可以作為申索的基礎。文件越齊全越好,但沒有正式文件不等於沒得追。
不一定。這句話對付款的一方確實較為不利,但退不退仍要看整體情況,例如業主有沒有真的留住單位、留位期有多長、後來是誰反悔或轉租。單靠一句備註,並不必然讓對方可以完全扣起款項,個別情況最好向專業人士查詢。
要看業主有沒有實質損失。如果單位在留位期間確實下架、拒絕了其他租客,主張補償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留位期很短、單位一直有放盤,或業主很快便租給別人,要說自己損失了多少就不容易。你可以要求對方說明損失,並提供憑據。
不一定。一封清楚寫明日期、金額和退還期限的書面追討,有時已經足夠。若對方不理會,才考慮入稟。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