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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糾紛9 分鐘閱讀

續租唔經代理都要俾佣金?租約續期佣金爭議拆解

追討易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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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板風格男子同女子喺廚房餐枱前握手,枱上放住一張完全空白嘅文件,綠色紙雕獅子坐喺男子側邊嘅高凳上望住佢哋

業主同租客一開始經地產代理相識,租約做咗一年、兩年,雙方相處得不錯,租約快到期,索性唔再經代理,直接傾好續租條款,簽埋新一份租約。幾個星期之後,郵箱多咗一封信——原本嗰位代理話,你哋直接續租,都算佢促成嘅交易,要求支付一筆佣金。

呢個情況同「簽咗睇樓紙之後,經第二個代理或者直接接觸業主完成第一次交易」唔一樣,但好多人會將兩件事混為一談。呢篇文章會講清楚:直接續租同轉用第二個代理有咩分別、表格6嘅「有效期」點解係關鍵、協議對續租隻字不提時應該點做、點核實追討你嗰個人係咪仲係原本代理,以及爭議金額點揀追討路徑。內容根據社區法網(CLIC)地產代理監管局公開資料整理。

如果你想先了解簽署表格4/表格6當刻已經要留意嘅陷阱,可以參考簽署地產代理協議即要付佣金?責任與陷阱逐條拆解;本文專門講續租呢個較少人留意嘅情況。

續租唔經代理,同「轉用第二個代理」係兩回事

先講清楚兩者嘅分別,因為坊間好多討論都將呢兩件事混埋一齊講。

「轉用第二個代理」嘅情況,係你經代理甲簽咗睇樓紙,之後喺協議有效期內,經代理乙或者直接接觸業主完成第一次交易——呢個情況下,根據協議附表3,代理甲仍然有權追討佣金,因為你確實喺佢帶你視察嘅有效期內,用另一個途徑完成咗本來由佢促成嘅交易。

本文講嘅係另一個情況:業主同租客經同一位代理相識並完成第一次交易之後,雙方之間並無第二個人介入,只係租約到期,兩個原有嘅人繼續直接傾續租條款。呢度冇「轉用第二個代理」呢回事,亦冇「直接接觸業主」呢個講法可以套用——因為業主本身就係其中一方,唔存在「繞過業主」呢件事。真正嘅問題,係原本嗰位代理喺呢個續租交易入面,仲有冇合約權利收取多一筆佣金。

紙板風格女子坐喺書枱前,手指指住枱上一張完全空白嘅文件,綠色紙雕獅子坐喺枱面電腦熒幕前望住份文件
想知續租使唔使再畀佣金,答案要返去揭返當初嗰份表格6協議。

表格6嘅「有效期」點解決定咗你使唔使畀多次佣金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45條,持牌地產代理喺為準租客安排視察物業服務之前,必須同準租客簽訂書面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6。協議入面列明代理嘅責任、租客須付嘅佣金,以及協議嘅有效期

關鍵一點:根據CLIC整理嘅資料,租客喺協議有效期內經另一位代理或直接向業主租入單位,仍然要按表格6附表3嘅條款支付佣金——但呢個責任係綁定喺協議嘅有效期入面成立嘅。協議一旦過咗有效期,附表3嗰條「有效期內完成交易要畀佣金」嘅條款,本身唔再自動約束雙方。換句話講,原本協議嘅有效期(通常係幾個月,視乎你簽嗰份文件點寫),同你今日續租嘅時間點,兩者之間可能已經隔咗一年幾兩年,原本協議所訂明嘅期限,好可能早就過咗。

呢一點正正係好多讀者會誤會嘅地方——「經呢位代理識到嘅」,同「呢位代理喺呢一次續租交易入面,有冇合約權利收費」,係兩個唔同嘅問題。前者係事實,後者先係決定你使唔使畀錢嘅法律問題,答案要返去揭返你手上嗰份協議。

協議對續租隻字不提,點算?

誠實講一句:香港法例並無訂明或限制地產代理可以收取嘅佣金金額或比率,亦冇一條法定條文,強制每份表格6都要清楚寫明「續租係咪要畀多次佣金」。實際上,好多標準協議根本對呢個情況隻字不提——協議只講清楚有效期內完成交易嘅佣金計法,對「有效期完咗之後,原有雙方自行續租」呢個情境,往往冇著墨。

呢個空白帶嚟兩個實際結果:

第一,如果你都仲未簽新一份續租協議或者未正式續租,呢一步就係最佳時機——喺續租之前,主動同代理確認清楚:如果你哋自行續租,係咪仲需要另外支付佣金,並且要求對方以書面(WhatsApp或者電郵)確認,而唔係口頭講。呢個做法同簽署地產代理協議即要付佣金入面提到「簽約前搞清楚附表3」嘅邏輯一致——續租嘅陷阱,一樣要喺簽約之前處理,事後爭議會困難好多。

第二,如果你已經直接續咗租,而依家先收到追討信,你首先要做嘅係揭返原本嗰份協議,睇清楚附表3同有效期嘅字眼——協議入面有冇任何一句提到「續租」、「續約」或者「協議屆滿後續租仍須支付佣金」呢類字眼?如果完全冇提及,追討一方就需要解釋,佢憑咩合約基礎喺協議有效期已過嘅情況下,主張你今次嘅續租仍然屬於佢應得嘅佣金範圍。

紙板風格女子坐喺梳化度手持一部熒幕空白嘅電話,綠色紙雕獅子坐喺佢側邊嘅梳化望住佢,窗外可見紙板風格嘅香港樓宇景觀
收到追討信,先核實對方仲係咪持牌人,再回覆立場。

追討續租佣金嗰個人,仲係咪原本嗰位代理?

另一個值得核實嘅位,係向你追討續租佣金嗰個人,實際身份係咩。常見情況包括:當初嗰位經紀已經離開原本代理公司、轉咗去另一間公司執業,甚至已經冇再持牌執業,卻仍然以「當初係我帶你哋識」為由追討佣金。

追討權利(如果存在)一般屬於協議上訂明嘅代理公司,而唔係個別經紀本人——即使個別經紀已經跳槽,原有協議嘅權利義務關係一般仍然由原本簽約嗰間代理公司持有,除非有另外嘅書面安排。所以收到追討信,值得核實兩點:對方係咪確實代表你當初簽約嗰間代理公司出面追討,以及對方目前係咪仍然係持牌人。地產代理監管局設有公開嘅持牌人查冊,任何人都可以按名稱或牌照號碼查核。喺回覆追討信、甚至考慮應否付款之前,先做呢一步核實,比起單憑一封信嘅語氣去判斷,實際得多。

爭議金額點揀路——地監局裁定或小額錢債審裁處

核對協議同對方身份之後,如果爭議仍然存在,實際上有兩條路可以選擇,兩者性質不同。

地產代理監管局(EAA)裁定機制。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49條,持牌地產代理同客戶就佣金或其他費用嘅金額、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產生爭議,喺雙方同意嘅前提下,可以將爭議交由地監局裁定。呢個機制適用範圍係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30萬元,遞交費為每方港幣500元,仲裁費為爭議金額嘅10%(最低港幣2,000元),雙方均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以法律代表身份參與。裁定喺區域法院登記之後,即成為區域法院嘅判決,具強制執行力。呢條路需要雙方同意先可以啟動,對方未必會答應。

小額錢債審裁處。 如果對方不同意採用地監局機制,或者你希望直接以金錢申索方式追討,而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就可以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入稟費按申索金額分四級:不超過$5,000為$20,超過$5,000至$25,000為$40,超過$25,000至$50,000為$70,超過$50,000至$75,000為$120,程序一般毋須律師代表。想了解實際遞交表格嘅步驟,可以參考申索表格填寫指南

想睇吓呢類佣金爭議入到審裁處之後,實際上係咩證據決定咗結果——尤其係協議本身寫嘅觸發條件同雙方時序,點樣成為裁決嘅關鍵——可以參考我哋以前處理過嘅一宗地產代理佣金個案;嗰宗個案講嘅係另一個爭議情境,但一份訂明格式協議加清楚嘅時間線,同樣係續租佣金爭議入面最實際嘅武器。如果你想搵人幫手評估自己嗰宗爭議係咪值得入稟,或者協助準備文件,可以了解一下代辦入稟服務實際包括邊啲步驟;地產代理糾紛喺我哋嘅相關個案類型入面亦有更多實際處理方向。

常見問題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相關機構裁定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