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喉管滲水邊個賠?法團維修責任同追討對象搞清楚
追討易編輯部

天花滲水,第一時間諗到嘅通常係樓上單位漏水——但如果樓上業主話「唔關我事」,甚至樓上根本冇人住、又或者你查極都搵唔到樓上有問題,好可能係水源根本唔係嚟自樓上單位,而係嚟自大廈嘅公用地方:天台、外牆、走廊天花,或者服務多過一個單位嘅共用喉管。呢種情況下,追討對象同一般樓上滲水完全唔同——你要搵嘅唔係鄰居,而係業主立案法團。
本文會拆解點樣分辨滲水源頭係咪公用地方、法團喺法律上要負乜責任、法團扮唔知點算,以及協商不成點樣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如果你查到嘅源頭其實係樓上私人單位,可以直接睇返樓上滲水追討完全指南,嗰篇針對嘅係私人單位對私人單位嘅情況,同呢篇唔一樣。
公用地方滲水同樓上單位滲水點分?
分辨源頭係第一步,亦係決定你應該追邊個嘅關鍵——追錯對象,唔單止浪費時間,仲可能要重新嚟過。
邊啲位置算「公用地方」?
以下呢啲位置嘅喉管或者結構出事引致嘅滲水,一般都算公用地方問題:
- 天台、平台:防水層老化、天台喉管或者去水位淤塞
- 外牆:外牆磚面或者批盪裂縫滲水入屋
- 走廊、樓梯等公共空間嘅天花:呢啲地方本身就係公用地方
- 服務多過一個單位嘅共用喉管:例如去水總管、消防喉等貫穿多層嘅公用設施,同只接駁單一單位嘅私人喉管唔同
相反,如果滲水源頭係樓上單位自己嘅廚廁喉管、冷氣機condensate管或者私人裝修工程出事,就屬於私人單位對私人單位嘅民事糾紛,追討對象係嗰個樓上業主,唔係法團。
點樣先知道源頭喺邊度?
單憑肉眼睇滲水位置未必判斷到源頭,最穩陣嘅做法係向滲水投訴聯合辦事處舉報(致電1823或者網上遞交),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實地檢驗、用儀器鎖定源頭。聯合辦事處處理嘅個案入面,源自天台、平台、外牆或者窗戶嘅雨水滲漏,以及供水喉管損壞造成嘅滲水,一般唔會構成公眾衞生問題;但如果懷疑源頭涉及大廈公用地方,聯合辦事處會勸喻業主立案法團聘請建築專業人士檢查及安排維修——呢一點好重要,等於官方都認定咗呢類個案嘅跟進對象係法團,唔係個別業主。

責任誰屬:業主立案法團定管理公司?
好多業主誤會維修公用地方係「管理公司嘅事」,同法團冇關——法律上唔係咁樣,法團同管理公司嘅角色分工要搞清楚。
法團同管理公司,邊個先係法律責任主體?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成立嘅獨立法人組織,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建築物嘅公用部分;法團大會就控制、管理、行政及改善公用地方所作嘅決議,對管理委員會及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換言之,如果公用地方滲水,法律上要負責嘅係法團,而唔係個別業主或者你隔籬單位嘅鄰居。
實務上,法團好多時會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人)執行日常維修工作。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獲賦權監察管理人提供嘅服務及維修開支預算——管理人嘅職責包括維修及保養大廈公用地方、保持地方清潔,法團嘅角色係監督而非直接執行,如果管理人失職,法團仲可以終止其委任。所以,即使日常維修係管理公司出面處理,最終嘅法律責任同追討對象,仍然係法團本身。
咁即係要追法團,定係追管理公司?
一般嚟講,你應該向法團追討,而唔係管理公司——除非有清晰證據顯示管理公司本身有獨立疏忽(例如已經接到通知但完全冇跟進,而呢個係管理合約下管理公司自己承擔嘅責任)。大部分小額錢債審裁處嘅個案,被告都係法團而唔係管理公司,因為法團先係公用地方嘅法定管理主體。
法團扮唔知、拖延維修,你可以點做?
同樓上業主拒賠嘅情況相似,法團面對公用地方滲水投訴,反應通常離不開以下幾種。
常見嘅拖延同推搪手法
- 「未經業主大會通過,冇得郁」:法團以維修開支需要業主大會通過為由,一拖再拖,遲遲唔進行檢驗或者維修
- 「已經轉俾管理公司跟進」:法團話已經交俾管理公司處理,之後就冇下文,變相互相卸責
- 「源頭未百分百確定,唔會維修」:即使聯合辦事處已經指向公用地方,法團仍然以「未確定」為由拒絕行動
無論邊種情況,處理方向都係一致:用書面方式正式通知法團(可以透過管理處轉交,或者直接寄信予法團秘書/管理委員會主席),清楚列明滲水位置、你已知嘅調查結果同要求嘅回應期限,並保留全部書面紀錄。如果法團持續冇回應,呢啲紀錄就係日後入稟嘅重要證據,證明你已經合理咁嘗試解決爭議。
追討前要準備嘅證據
無論最終係協商解決定入稟審裁處,證據齊全先至有底氣。
| 證據類型 | 建議做法 |
|---|---|
| 滲水位置相片/影片 | 由發現當日起持續記錄,附日期時間,特別影低天台、外牆或者公用喉管等公用地方嘅狀況 |
| 滲水投訴聯合辦事處調查結果/通知 | 申請後保留正本及副本,尤其係指出源頭涉及公用地方嘅部分 |
| 獨立驗樓師/水喉匠意見 | 如果聯合辦事處未有定論,可考慮自費委託專業人士出具書面意見 |
| 維修報價單(2–3份) | 列明項目、物料及人工費用,方便計算索償金額 |
| 同法團/管理處嘅書面通訊 | WhatsApp、電郵、信件截圖,標明日期,尤其係法團承認源頭或者承諾跟進嘅部分 |
| 業主大會會議紀錄 | 如有討論過相關維修事宜,可作為法團知悉問題嘅證據 |

證據要點如何整理成呈堂文件,可以參考小額錢債審裁處證據準備指南;如果你想入稟前先發一封正式追討信,格式可以參考追討信(催款信)範本。
協商不成?點樣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告法團
如果法團持續拖延或者拒絕維修/賠償,而損失金額(連同已產生及預計損失)不超過HK$75,000,就可以考慮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入稟前後要注意咩?
正式入稟前,建議先向法團發出一封清晰列明追討金額及期限嘅正式追討信,並保留寄出紀錄。若法團仍然置之不理,就可以親身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遞交表格1及表格2、繳付入稟費正式入稟——入稟費按申索金額分四級:不超過HK$5,000收取HK$20;HK$5,001至HK$25,000收取HK$40;HK$25,001至HK$50,000收取HK$70;HK$50,001至HK$75,000收取HK$120(收費由附屬法例訂定,入稟前宜以司法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被告一欄應填寫法團嘅正式註冊名稱(一般係「XX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呢個名稱可以喺法團嘅通告、大廈管理處或者民政事務總署嘅法團註冊紀錄查閱。聆訊時,審裁官會審視聯合辦事處嘅調查結果、相片證據及維修報價,判斷責任誰屬;如果法團一方對源頭有爭議,審裁官可能要求雙方提交更多證據。
要留意,一般涉及財物損毀嘅民事申索,時效為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6年內提出(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所以宜盡早保留證據、及早行動,唔好以為調查一日未有結果,追討就可以一直拖落去。
就算勝訴,判決都唔會自動執行,法團仍未跟進嘅話,你需要主動申請扣押令狀——詳情可以參考判決後如何執行小額錢債裁決。如果你想睇吓實際個案點樣處理呢類公用地方滲水糾紛,可以參考樓上滲水索償個案說明;唔想自己由頭研究表格程序,都可以了解下代辦入稟服務包括啲乜同點收費。
常見問題
如果大廈未成立法團,一般由管理公司(如有聘用)或者業主大會/管理委員會負責跟進;如果連管理公司都冇,可能要考慮循民政事務總署嘅支援服務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先決定維修安排同分攤方式。呢種情況會複雜好多,建議盡早向民政事務處查詢。
可以。小額錢債審裁處採用嘅係民事案件一般嘅舉證標準(相對可能性),並唔要求源頭一定要有百分百確定嘅官方結論。只要你有充分證據(例如聯合辦事處初步意見、獨立驗樓師報告)顯示源頭好可能屬於公用地方,仍然可以入稟,由審裁官根據雙方證據判斷。
法團有法定責任管理同維修公用地方,「冇錢」唔係拒絕維修嘅正當理由——法團有權向業主收取特別維修費或者動用儲備基金應付相關開支。呢個屬於法團內部嘅財政安排問題,唔影響你向法團追討嘅權利。
公用地方滲水最磨人嘅地方,往往係搞唔清楚應該追邊個——鄰居定法團、法團定管理公司。只要你搞清楚源頭、保留齊證據,即使法團一開始扮唔知,最終都有清晰嘅法律途徑可以追討。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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