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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糾紛9 分鐘閱讀

遇上租霸點算?由第一日遲租到入稟嘅應對次序

追討易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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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板風格年輕男子站在已搬空的香港單位門口,牆邊疊住三個紙皮箱,地上散落幾封空白信封,廚房檯面放着一串鎖匙,綠色紙雕獅子四腳站在箱旁

租客唔交租,業主嘅第一反應通常係嬲——尤其係已經追咗幾次都冇回音。但呢篇文章想講嘅剛好相反:呢個時候最要做嘅唔係「即刻反應」,而係跟住一條次序去做。次序做啱,一係租客乖乖俾返錢,一係你手上有齊証據去審裁處追討;次序做錯,你隨時由申索人變成被告人,仲要應付一單反索償。

內容根據社區法網(CLIC)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嘅公開資料整理,講嘅係一般私人住宅租務,唔係已規管嘅劏房租務(呢類有專門嘅第IVA部規管,情況唔一樣)。

第一星期做啲乜先啱

租客遲交租,頭七日最重要嘅唔係追到錢,而係開始留低記錄。

由第一日開始,用書面方式(WhatsApp、電郵都算)提提租客,語氣保持平和——你想要嘅係一條清楚嘅時間線,唔係一場爭執。每次提醒、每個回覆、每個「遲下先」嘅承諾,全部截圖存低,並記低日期。呢啲記錄睇落好瑣碎,但去到審裁處嗰日,一條由第一日到入稟日都齊全嘅時間線,往往比事後先砌返嘅記憶可信得多。

同時可以睇下按金夠唔夠、有冇擔保人、租約有冇列明遲交罰息——呢啲都會影響你之後點計算實際追討嘅金額。如果租約仲有按金糾紛需要一併處理,可以參考按金糾紛追討全攻略

追租信點解要書面同要早

過咗頭幾日仍然冇回音,就係時候發一封正式嘅追租信(俗稱催款信)。

書面追租信嘅作用唔止係「嚇下佢」,而係之後萬一入稟,証明你有嘗試以合理方式解決事件、俾過對方機會還款。信入面應該寫清楚拖欠金額、計算方法、俾返錢嘅限期,以及過咗限期會點跟進。點寫先算清楚、寄去邊度先有效,入稟前必做:如何寫一封有效的催款信嗰篇有齊範本同做法,呢度唔重覆。

紙板風格:身穿灰色T恤、深藍色長褲和白色運動鞋的年輕男子,坐在廚房小檯前用筆在攤開的筆記簿上書寫,綠色紙雕獅子四腳站在花磚地上。
由第一日開始記低日期、金額同對話內容——呢條時間線去到聆訊先見到價值。

幾時可以引用租約嘅收樓條款

好多租約都有一條「收樓條款」(forfeiture / re-entry clause),寫明租客斷租,業主可以終止租約、收回單位。就算租約冇明文寫低,法律一般都會默示呢個權利。

根據CLIC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就2002年12月27日或之後訂立嘅住宅租約而言,第117(3)條(一般租約則參考第126條)默示咗一項條款:如果租客遲交租超過15日,業主就有權利終止租約。呢一步好清楚:租金拖欠滿15日,業主就有法定權利終止租約

但「有權終止」同「可以自己收返個單位」係兩回事。要真正收回單位嘅管有權,業主仍然要向法院(包括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唔可以憑住條款自己去換鎖收樓——下一節會講清楚點解。留意租客亦有一項對應嘅權利,叫「解除喪失租賃權的濟助」(relief against forfeiture):喺法院頒令收樓之前,如果租客肯清付晒所有欠租同業主嘅訟費,法院可以俾一個指定限期畀佢保住租約。

業主唔可以做嘅事:自行收樓嘅陷阱

呢一節係整篇文章最重要嘅部分,因為呢度嘅陷阱可以令一個本來理直氣壯嘅業主,變成刑事案件嘅被告人。

CLIC就呢個情況講得好直接:業主如果未經法院命令就強行破門入屋、掉走租客留低嘅財物、更換門鎖將租客拒諸門外,呢類「自行收樓」(self-help)嘅做法屬於違法,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3條嘅強行進入罪,同時亦可能觸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任何人非法剝奪租客對單位嘅管有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甚至監禁。除此之外,業主仲可能要面對「騷擾」相關嘅刑事指控。截斷水電、無通知強行入屋等同樣屬於逼遷嘅手段,會落入同一個違法框架。

呢啲唔止係刑事風險。租客大可以憑呢啲行為向業主提出民事索償,甚至喺你入稟追租嗰場官司度反過來提出反索償——原本你係苦主,變咗要同時應付對方追討你嘅賠償。想知反索償實際點運作,可以睇被告如何反索償:小額錢債審裁處反申索完全指南

正確做法只有一個:終止租約之後,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經執達主任執行。呢條路睇落慢,但係唯一唔會令你由申索人變被告人嘅路。

租客走咗之後點保住單位同減少損失

如果租客最終選擇「走佬」,交吉離開,業主要處理嘅唔止係空置嘅單位,仲有兩件事:留低嘅財物,同埋接落嚟嘅損失。

留低嘅財物:業主無權自行掉棄。 根據CLIC,一般嚟講業主對租客留低嘅個人財物並冇處置權,呢啲物品嘅擁有權仍然屬於前租客。業主應該以書面方式通知前租客,指定一個限期畀佢返嚟取回物品;如有需要,仍然要透過法院程序,並由執達主任協助處理。如果租約入面有訂明「限期未取即視為放棄擁有權」嘅條款,處理起上嚟就會清晰得多——呢個亦係為咩之後訂租約時值得考慮加返呢一條。

重新放租:法律要求你合理咁做,而唔係坐視唔理。 根據CLIC,業主接受租客毀約而終止租約後,如果業主已經採取合理步驟重新放租(例如落廣告招租)、卻一時未能覓得新租客,前租客仍可能須就餘下租期嘅租金損失等「衍生損失」向業主賠償——CLIC舉出案例 Goldon Investment Ltd v. NP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HCA 5457/1999(2004年8月10日),租客最終須向業主賠償約1,700萬港元,可見呢筆數可以相當龐大。反過來講,如果業主根本冇去嘗試重新放租,就好可能追討唔到呢部分損失。實務上嘅意思係:業主應該盡快落廣告、留低招租記錄,先可以確保追討嘅範圍(拖欠租金、管理費、差餉,以及未能重新放租嘅租金損失)站得住腳。

紙板風格年輕男子將一封空白信封投入香港大廈大堂一排綠色鐵信箱嘅投信口,綠色紙雕獅子四腳站在他腳邊
書面通知前租客取回財物,是處理走佬個案的第一步——自行掉棄隨時惹來另一場官司。

追錢同追樓要分開睇

到咗呢一步,好多業主都會混淆兩件事:追返啲錢,同收返個單位,其實係兩個唔同嘅程序。

如果你只係想追返拖欠嘅租金、管理費同差餉(扣除按金同重新放租收入之後嘅淨損失),而金額喺HK$75,000或以下,呢類金錢申索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想了解申索範圍、入稟費同整個程序,可以睇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指南;至於證據點樣準備先站得住腳,證據與文件準備的方法講得更仔細。如果你想有人陪你由頭到尾核對一次時間線同計算方法,代辦入稟服務會處理呢部分。

但要留意: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處理金錢申索,唔會頒令要求租客搬走。如果租客拖足租都仲賴住唔走,收回單位管有權嘅程序(連同上面提過嘅收樓令)要另外經法院或土地審裁處處理,同追租金係兩條唔同嘅路。想更完整了解自己個案屬於邊個範疇,可以參考租金拖欠追討嘅相關個案整理。

常見問題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法院/審裁處裁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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