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租霸點算?由第一日遲租到入稟嘅應對次序
追討易編輯部

租客唔交租,業主嘅第一反應通常係嬲——尤其係已經追咗幾次都冇回音。但呢篇文章想講嘅剛好相反:呢個時候最要做嘅唔係「即刻反應」,而係跟住一條次序去做。次序做啱,一係租客乖乖俾返錢,一係你手上有齊証據去審裁處追討;次序做錯,你隨時由申索人變成被告人,仲要應付一單反索償。
內容根據社區法網(CLIC)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嘅公開資料整理,講嘅係一般私人住宅租務,唔係已規管嘅劏房租務(呢類有專門嘅第IVA部規管,情況唔一樣)。
第一星期做啲乜先啱
租客遲交租,頭七日最重要嘅唔係追到錢,而係開始留低記錄。
由第一日開始,用書面方式(WhatsApp、電郵都算)提提租客,語氣保持平和——你想要嘅係一條清楚嘅時間線,唔係一場爭執。每次提醒、每個回覆、每個「遲下先」嘅承諾,全部截圖存低,並記低日期。呢啲記錄睇落好瑣碎,但去到審裁處嗰日,一條由第一日到入稟日都齊全嘅時間線,往往比事後先砌返嘅記憶可信得多。
同時可以睇下按金夠唔夠、有冇擔保人、租約有冇列明遲交罰息——呢啲都會影響你之後點計算實際追討嘅金額。如果租約仲有按金糾紛需要一併處理,可以參考按金糾紛追討全攻略。
追租信點解要書面同要早
過咗頭幾日仍然冇回音,就係時候發一封正式嘅追租信(俗稱催款信)。
書面追租信嘅作用唔止係「嚇下佢」,而係之後萬一入稟,証明你有嘗試以合理方式解決事件、俾過對方機會還款。信入面應該寫清楚拖欠金額、計算方法、俾返錢嘅限期,以及過咗限期會點跟進。點寫先算清楚、寄去邊度先有效,入稟前必做:如何寫一封有效的催款信嗰篇有齊範本同做法,呢度唔重覆。

幾時可以引用租約嘅收樓條款
好多租約都有一條「收樓條款」(forfeiture / re-entry clause),寫明租客斷租,業主可以終止租約、收回單位。就算租約冇明文寫低,法律一般都會默示呢個權利。
根據CLIC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就2002年12月27日或之後訂立嘅住宅租約而言,第117(3)條(一般租約則參考第126條)默示咗一項條款:如果租客遲交租超過15日,業主就有權利終止租約。呢一步好清楚:租金拖欠滿15日,業主就有法定權利終止租約。
但「有權終止」同「可以自己收返個單位」係兩回事。要真正收回單位嘅管有權,業主仍然要向法院(包括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唔可以憑住條款自己去換鎖收樓——下一節會講清楚點解。留意租客亦有一項對應嘅權利,叫「解除喪失租賃權的濟助」(relief against forfeiture):喺法院頒令收樓之前,如果租客肯清付晒所有欠租同業主嘅訟費,法院可以俾一個指定限期畀佢保住租約。
業主唔可以做嘅事:自行收樓嘅陷阱
呢一節係整篇文章最重要嘅部分,因為呢度嘅陷阱可以令一個本來理直氣壯嘅業主,變成刑事案件嘅被告人。
CLIC就呢個情況講得好直接:業主如果未經法院命令就強行破門入屋、掉走租客留低嘅財物、更換門鎖將租客拒諸門外,呢類「自行收樓」(self-help)嘅做法屬於違法,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3條嘅強行進入罪,同時亦可能觸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任何人非法剝奪租客對單位嘅管有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甚至監禁。除此之外,業主仲可能要面對「騷擾」相關嘅刑事指控。截斷水電、無通知強行入屋等同樣屬於逼遷嘅手段,會落入同一個違法框架。
呢啲唔止係刑事風險。租客大可以憑呢啲行為向業主提出民事索償,甚至喺你入稟追租嗰場官司度反過來提出反索償——原本你係苦主,變咗要同時應付對方追討你嘅賠償。想知反索償實際點運作,可以睇被告如何反索償:小額錢債審裁處反申索完全指南。
正確做法只有一個:終止租約之後,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經執達主任執行。呢條路睇落慢,但係唯一唔會令你由申索人變被告人嘅路。
租客走咗之後點保住單位同減少損失
如果租客最終選擇「走佬」,交吉離開,業主要處理嘅唔止係空置嘅單位,仲有兩件事:留低嘅財物,同埋接落嚟嘅損失。
留低嘅財物:業主無權自行掉棄。 根據CLIC,一般嚟講業主對租客留低嘅個人財物並冇處置權,呢啲物品嘅擁有權仍然屬於前租客。業主應該以書面方式通知前租客,指定一個限期畀佢返嚟取回物品;如有需要,仍然要透過法院程序,並由執達主任協助處理。如果租約入面有訂明「限期未取即視為放棄擁有權」嘅條款,處理起上嚟就會清晰得多——呢個亦係為咩之後訂租約時值得考慮加返呢一條。
重新放租:法律要求你合理咁做,而唔係坐視唔理。 根據CLIC,業主接受租客毀約而終止租約後,如果業主已經採取合理步驟重新放租(例如落廣告招租)、卻一時未能覓得新租客,前租客仍可能須就餘下租期嘅租金損失等「衍生損失」向業主賠償——CLIC舉出案例 Goldon Investment Ltd v. NP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HCA 5457/1999(2004年8月10日),租客最終須向業主賠償約1,700萬港元,可見呢筆數可以相當龐大。反過來講,如果業主根本冇去嘗試重新放租,就好可能追討唔到呢部分損失。實務上嘅意思係:業主應該盡快落廣告、留低招租記錄,先可以確保追討嘅範圍(拖欠租金、管理費、差餉,以及未能重新放租嘅租金損失)站得住腳。

追錢同追樓要分開睇
到咗呢一步,好多業主都會混淆兩件事:追返啲錢,同收返個單位,其實係兩個唔同嘅程序。
如果你只係想追返拖欠嘅租金、管理費同差餉(扣除按金同重新放租收入之後嘅淨損失),而金額喺HK$75,000或以下,呢類金錢申索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想了解申索範圍、入稟費同整個程序,可以睇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指南;至於證據點樣準備先站得住腳,證據與文件準備的方法講得更仔細。如果你想有人陪你由頭到尾核對一次時間線同計算方法,代辦入稟服務會處理呢部分。
但要留意: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處理金錢申索,唔會頒令要求租客搬走。如果租客拖足租都仲賴住唔走,收回單位管有權嘅程序(連同上面提過嘅收樓令)要另外經法院或土地審裁處處理,同追租金係兩條唔同嘅路。想更完整了解自己個案屬於邊個範疇,可以參考租金拖欠追討嘅相關個案整理。
常見問題
唔可以。無論遲交幾多次,未經法院頒令而自行換鎖、破門或掉走租客財物,都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23條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V條,屬刑事罪行,亦可能招致租客嘅民事索償或反索償。正確做法係先終止租約,再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
唔得。截斷水電、無通知強行入屋等自行逼遷嘅手段,同破門、掉走財物一樣,都落入CLIC提到嘅違法框架,一樣有刑事風險。
一般唔可以自行掉棄。業主應該先以書面通知前租客,指定限期畀佢取回;如租約冇訂明逾期視為放棄嘅條款,最穩妥仍然係經法院程序處理,避免之後被指控處置咗仍屬租客擁有嘅財物。
一般唔可以照全數追討。業主有責任以合理方式(例如落廣告)重新放租,將單位重新租出後收到嘅租金會扣減你可追討嘅損失,你最終可追討嘅係扣除重新放租收入之後嘅淨損失,而唔係到期為止嘅全數租金。
唔可以。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處理HK$75,000或以下嘅金錢申索,唔會頒令收回單位管有權;收樓需要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另行申請。兩件事要分開跟進。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法院/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