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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9 分鐘閱讀

舊債仲追唔追得?香港追討欠款六年時效全解

追討易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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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後倉裡,紙板圍裙店主打開泛黃紙箱,舉起一張空白紙條,綠色摺紙獅子四腳站在旁邊櫃檯上

「舊債仲追唔追得?」——呢個問題,好多人一諗起就頭痛。可能係朋友幾年前借嘅一筆錢,一直「遲下還」拖到而家;可能係前租客走佬留低嘅欠租,你一直冇正式追討;又可能係一張舊發票,客戶一直已讀不回。金額或者唔算細,但你心裡總有個疑問:擺咗咁耐,仲有冇得追?

好消息係:時間拖得耐唔代表自動無得追,但亦唔係話你可以無限期咁等落去。香港法律對呢類金錢申索設有一個明確嘅時限——《時效條例》(第347章)。呢篇文章會根據 CLIC——社區法律資訊中心 同香港律師行公開資料,逐一講清楚:六年時效點計、由邊日開始計、咩情況可以令時效「重新起計」、按揭或大額債務嘅時效有咩唔同,以及萬一真係擺咗超過六年,仲有冇嘢可以做。

追討欠款嘅時效係幾耐

喺你決定點樣追討之前,第一件事,係要先搞清楚你手上呢筆錢,究竟仲有冇時效追討。

一般欠款嘅時效係幾多年?

答案係:六年。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基於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而引起嘅申索——包括私人借貸、未收發票、拖欠租金呢類最常見嘅金錢糾紛——必須喺六年內提出訴訟,逾期一般唔會受理。呢個六年時限,同你追討嘅金額大細冇直接關係,就算你想追嘅只係幾千蚊,時效一樣照計。

時效由邊一日開始計?

呢個位,係全篇文章最多人諗錯嘅地方——亦係最影響你個案嘅一環。時效嘅起點,係「違約行為發生之日」,一般即係還款到期而對方冇還嗰一日,而唔係你借出/交出款項嗰一日

舉個例:你喺 2024 年 1 月借咗 5 萬蚊俾朋友,雙方講好 2024 年 6 月要還。就算借款嗰日係 1 月,時效都唔係由 1 月開始計,而係由 6 月——即係對方應還而未還嗰一日——先開始起計六年。同樣道理,追討拖欠租金嘅時效,都係由每一期租金到期未收嗰日開始計(同一原則,見律師行整理嘅時效條例逐條解讀)。

搞錯呢個起計日,隨時令你以為自己「仲有排」,實際上時效已經行緊,甚至已經行完。所以,追討前第一步,永遠係搵返清楚:呢筆錢應該喺邊一日還、有冇還款期限寫明。

咩情況會令時效重新起計

六年唔係一個死板嘅倒數字,中途有兩種情況,可以令個「時鐘」歸零重新計過。

書面確認同部分還款,點解咁重要?

根據《時效條例》第23(3)條,如果債務人喺六年期內,以書面方式確認仍然欠住呢筆錢,或者作出部分還款,訴訟因由就會被視為押後至該次確認(或最後一次還款)嗰日,時效由嗰日起重新起計六年。換句話講,一次有效嘅確認,隨時令你多咗六年時間去追討。

但重點嚟:呢個確認必須係書面,並且由作出確認嘅人親自簽署(第24(1)條)。純粹口頭講一句「我知我仲欠你錢」,並唔滿足呢個條件——如果對方日後反口否認,你手上冇書面記錄,就好難靠呢一點重新起計時效。相反,一個 WhatsApp 訊息、一張確認書,只要清楚寫明欠款金額、並由對方(用返自己個account)發出或簽署,一般已經足夠成立書面確認。部分還款亦一樣——就算對方只還咗一半、甚至一小部分,只要有轉帳記錄可以證明,都同樣可以令時效重新起計。

要留意: 時效可以延長嘅另一種情況,係涉及對方欺詐、隱瞞或者錯誤(第26(1)條),時效起算會延後至你發現(或者憑合理努力應該發現)有關情況嗰日。不過呢類情況舉證要求較高,一般追討私人借貸或發票拖數,主要仲係睇書面確認同部分還款呢兩點。

堆滿紙箱的儲物房,紙板女子跪地從箱中取出一疊泛黃空白紙張,綠色摺紙獅子站在旁邊紙箱上
舊帳唔一定要放棄——一張搵得返嘅轉帳記錄或訊息截圖,隨時就係令時效重新起計嘅關鍵。

按揭、押記或大額債務,時效有咩唔同?

唔係所有欠款都跟同一條六年時限,有兩種情況要特別留意。

有抵押嘅債務,時效係咪一樣?

如果一筆欠款係由按揭或者押記(mortgage or charge)作抵押——例如借款時以物業做抵押——追討本金嘅時效可以長達十二年(第19(1)條),比一般簡單合約嘅六年長一倍。不過要留意,追討相關嘅拖欠利息,時效仍然只係六年,由利息到期日起計(第19(5)條)。即係話,就算本金仲喺十二年時效之內,超過六年冇追嘅利息部分,都可能已經時效已過。

呢一點對私人借貸嚟講未必常見(一般朋友之間嘅借貸較少涉及物業抵押),但如果你嘅欠款協議係以蓋印文書(deed)形式訂立、或者確實有物業作抵押,就值得特別留意呢個十二年/六年嘅分野,唔好一刀切當所有嘢都係六年。

過咗六年係咪即刻無得追?

呢個係好多人最擔心嘅問題:如果不幸擺咗超過六年先醒起,係咪即刻「一鑊熟」,完全冇得追?

定咗個「死線」,仲有咩可以做?

首先要講清楚:時效條例規管嘅係「入稟追討」呢個法律程序嘅時限,唔代表你連問都唔可以問。就算過咗六年,你依然可以聯絡對方、要求對方主動還款,如果對方肯還,法律上冇任何問題。真正嘅風險,係一旦你認真入稟,對方(或者代表對方嘅律師)好大機會會用「過咗時效」作為抗辯理由,一旦呢個抗辯成立,你嘅申索就好難再追討落去。

值得一提嘅係,香港嘅程序容許透過遞交所謂「保護令狀」(protective writ)嚟保存時效——喺六年期屆滿前遞交,就已經被視為喺法律上展開咗訴訟,令狀其後仲可以喺發出後十二個月內先送達對方(詳見上面引用嘅律師行時效條例解讀)。呢個機制本身就講明咗一件事:時效嘅死線係真實嘅,一旦臨近,就要盡快採取正式行動,而唔係諗住「遲少少都得」。

簡單講:六年係一條實在嘅死線,唔係一個彈性嘅建議。 如果你嘅欠款已經接近甚至擦邊六年,最穩妥嘅做法,係盡快搵人幫手評估、或者及早正式入稟,而唔係繼續等落去博對方主動還錢。

而家先想起要留證據,仲嚟得切嗎?

好多人都係到呢一刻先發現:原來由頭到尾,自己一直冇留低任何正式記錄。

未過六年,而家可以做啲咩?

嚟得切,而且越快做越好。第一步,係將手上已有嘅證據——銀行轉帳記錄、WhatsApp 對話、任何提過呢筆錢嘅訊息——整理好時間線,搞清楚實際嘅還款到期日係邊一日,先知道自己仲有幾耐時間。

第二步,如果你嘅欠款已經有一排時間,不妨主動出一個訊息,客觀陳述金額、日期,然後請對方書面確認——例如一句「麻煩你確認返,你依家仲欠緊我 HK$XX,XXX,我地約定咗 XX 月底前歸還」,再請對方回覆確認或簽署。呢個做法有兩個好處:一嚟即時強化你手上嘅證據,二嚟根據上面提到嘅第23(3)、24(1)條,一個有效嘅書面確認,仲可以令你嘅六年時效由嗰一刻起重新起計。留意用字要客觀、避免咄咄逼人嘅語氣,減低對方因為戒心而拒絕確認嘅機會(要求一張書面借據嘅完整寫法,可以參考借據點寫先有效呢篇文章)。

辦公室一角,紙板男子手持紙筆按在一張空白紙上,綠色摺紙獅子四腳站在對面椅子上,窗外是紙板高樓
越早整理好證據時間線,就越容易判斷自己仲有幾耐時間可以正式追討。

如果對方一直已讀不回,甚至明確拒絕確認,你可以考慮先發一封正式追討信(催款信),白紙黑字要求對方喺指定期限內回覆或還款——呢個做法本身亦可以成為你日後舉證嘅一部分。

用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時效點應用?

搞清楚時效之後,如果金額喺可追討範圍之內,下一步自然係諗點樣正式入稟。

金額喺 HK$75,000 以下,可以點做?

如果你想追討嘅金額喺 小額錢債審裁處 嘅上限 75,000 港元之內,就可以循呢條相對簡單、毋須律師嘅途徑追討,入稟費按金額分四級,由 20 至 120 港元不等——完整嘅入稟流程同表格填寫,可以參考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指南。要留意,時效嘅計算同申索金額大細冇關係,就算你只係想追幾千蚊,六年時限一樣適用,唔會因為金額細就自動獲得寬限。

入稟前,記得將轉帳記錄、對話截圖同(如有)書面確認整理成一份完整嘅證據冊——證據整理得越完整,審裁官審視個案時就越容易掌握事實,尤其係涉及時效爭議嘅個案,一份清晰嘅時間線往往係關鍵。如果你唔肯定自己個案仲喺唔喺時效之內、或者想有人陪住行一次由評估到入稟嘅每一步,可以了解下追討欠款嘅實務個案實際包括邊啲步驟。

常見問題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審裁處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