撻訂仲使唔使俾佣金?訂金同代理費係兩回事
追討易編輯部

撻咗訂,個心已經好唔舒服——因為交易告吹,一筆訂金已經冇咗;點知冇幾耐,仲收到地產代理打嚟或者一封信,話呢單嘢佢做咗嘢,仲有一筆佣金未收。好多人第一反應係:訂金都蝕咗,仲使唔使再俾多一筆?
答案唔係一個簡單嘅「要」或「唔要」,而係要拆開嚟睇。呢篇文章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同社區法網(CLIC)公開資料整理,講清楚撻訂之後,訂金同佣金呢兩件事,究竟點分開處理。
撻訂之後,其實有兩條數要處理,唔係一條
「撻訂」呢個講法,講嘅通常係訂金被沒收嗰件事——買家或者賣家因為某方拒絕完成交易,導致已經俾咗嘅訂金易手,甚至要賠多幾倍。呢個係業主/買家之間嘅事,同交易本身有冇完成直接掛鈎。
但「地產代理嘅佣金」係另一份完全獨立嘅法律文件、另一組獨立嘅權利義務——代理有冇得收佣金,睇嘅係你哋簽咗嗰份地產代理協議點寫,而唔係睇買賣雙方之間嘅訂金爭議點解決。有人以為「單嘢冇成交,代理梗係冇得收」,亦有人被代理一句「我哋做咗嘢梗係要收」嚇親即刻俾錢——兩種諗法都係跳過咗核心步驟:逐份文件、逐條條款咁核對,先至知道實際情況。

訂金嗰邊:撻訂點賠,賠幾多先算合理
呢部分嘅責任,通常寫喺你哋簽署嘅臨時買賣合約或者正式買賣合約入面。
臨時買賣合約: 如果買家一方撻訂(拒絕完成交易),並且合約入面已經明文寫低,買家會損失已付嘅細訂俾賣家;相反如果係賣家一方撻訂,並且合約入面已經明文寫低,賣家就要俾返雙倍細訂俾買家。要留意「合約有冇明文寫低」呢個前提——實際責任要睇返你嗰份臨約嘅具體條款,唔係一個放諸四海皆準嘅慣例。
正式買賣合約: 如果買家拒絕完成交易,買家可能會損失已付嘅所有訂金(細訂連大訂),並可能被賣家追討進一步嘅損失賠償;如果係賣家拒絕完成交易,賣家就要退還買家已付嘅所有訂金,並可能被買家追討賠償,賠償金額視乎買家另覓同類單位嘅實際損失。有一點值得記住:賣家沒收嘅訂金金額如果超過樓價一成,除非賣家能夠證明實際損失足以支持沒收咁多,否則法庭未必會支持全數沒收——沒收訂金必須係對可能損失嘅真誠預估,而唔係一條純粹懲罰性嘅條款。
呢部分嘅爭議,因為金額往往係樓價嘅百分之三至五,通常遠超小額錢債審裁處港幣75,000元嘅上限,屬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嘅範圍,唔喺呢篇文章討論嘅代理佣金爭議之內。
佣金嗰邊:睇協議點寫,唔係睇有冇成交
處理完訂金嗰邊,先至輪到代理嘅佣金。
佣金金額,法例完全冇管。 香港法例並無訂明或限制地產代理可以收取嘅佣金金額或比率——金額同計算方法係由你同代理商討決定,並寫入你哋簽署嗰份地產代理協議入面。「一定要收」「業界慣例」呢類講法,只係市場說法,並非法律要求。
觸發條件,同樣睇協議點寫,唔係睇「有冇成交」。 呢一點正正係最多人誤會嘅地方——好多人直覺覺得「單嘢冇成交,代理梗係冇得收錢」,但實際上未必咁簡單:你哋簽署嘅表格3(賣方)、表格4(買方)或者相應嘅租務表格,附表入面實際點寫先係真正嘅依據,唔同代理、唔同協議,條款可以完全唔同。有啲協議將佣金綁定喺「代理成功促成交易」,有啲就綁定喺「代理已經介紹咗合資格買家並安排睇樓」——同一單撻訂,喺一份協議之下可能唔使俾佣金,喺另一份協議之下卻可能要俾。
所以,唔好單憑「訂金都冇咗,梗係唔使俾」或者「代理話要收,梗係要俾」就下判斷。實際要做嘅係揾返你嗰份簽咗名嘅協議,逐字睇附表入面關於「佣金」同「交易未完成」嘅條款究竟點寫,先至知道自己實際處境。(想了解表格觸發條件仲有咩常見陷阱,可以睇地產佣金爭議:可以唔俾嗎?。)
冇簽署訂明協議,代理原則上冇得追
除咗睇條款,仲有一個更基本嘅檢查點——你哋究竟有冇簽過協議。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45條,業主委託地產代理放售住宅物業之前,必須同代理簽訂訂明格式嘅書面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列明代理嘅責任、佣金金額同協議有效期;同樣道理,準買家喺代理安排視察住宅物業或者提供購買相關服務之前,都必須簽訂訂明格式嘅書面協議(表格4),否則代理原則上唔可以為準買家提供該服務。換句話說,如果你手上完全冇一份雙方簽署嘅協議,代理要主張你有付款責任,就欠缺一個清晰嘅合約依據。
要留意,呢條規定針對嘅係住宅物業。非住宅(商用或工業)物業並冇法定強制要簽署協議,如果你面對嘅係舖位或者寫字樓交易嘅撻訂,呢個分別要特別留意。

爭議解決:地監局裁定定小額錢債審裁處
核對完協議、確認佣金爭議真實存在之後,實際上有兩條路可以選擇。
地產代理監管局(EAA)裁定機制。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49條連同附屬規例,持牌地產代理同客戶就佣金或其他費用嘅金額、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產生爭議,喺雙方同意、並且已經簽訂訂明格式協議嘅前提下,可以將爭議交由地監局裁定。呢個機制嘅適用範圍係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30萬元,遞交費為每方港幣500元(可從仲裁費扣除),仲裁費為爭議金額嘅10%(最低港幣2,000元),雙方均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以法律代表身份出席聆訊。監管局作出嘅裁定,喺區域法院登記後即成為區域法院嘅判決,具強制執行力。呢條路需要雙方同意先可以啟動——你可以主動提出,但對方未必會答應。
小額錢債審裁處。 如果對方唔同意用地監局機制,或者你希望直接以金錢申索方式追討,而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就可以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指南追討。入稟費按申索金額分四級:不超過$5,000為$20,超過$5,000至$25,000為$40,超過$25,000至$50,000為$70,超過$50,000至$75,000為$120,程序一般毋須律師代表。想了解實際遞交表格嘅步驟,可以參考小額錢債入稟狀填寫教學。
如果你想搵人幫手評估自己嗰宗撻訂後嘅佣金爭議,值唔值得追討、應該揀邊條路,可以了解一下代辦入稟服務實際包咗邊啲步驟;地產代理糾紛喺我哋嘅相關個案類型入面亦有更多實際處理方向。
常見問題
唔一定。訂金沒收同代理佣金係兩份獨立嘅文件同權利義務——訂金按買賣合約條款處理,佣金就按你哋簽署嗰份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4)嘅附表點寫嚟決定,唔可以直接由「單嘢冇成交」推論出「代理梗係冇得收」。
未必。如果沒收嘅金額超過樓價一成,除非賣家可以證明實際損失足以支持沒收咁多,否則法庭未必支持全數沒收——沒收訂金必須係對可能損失嘅真誠預估,而唔係懲罰性條款。具體金額同埋能否爭議,要視乎個別合約條款同交易情況。
唔一定。首先要核對有冇簽署訂明格式嘅地產代理協議——住宅物業冇簽協議,代理原則上欠缺清晰追討依據。有簽協議嘅話,就要逐字核對附表入面嘅佣金金額同觸發條件,而唔係單憑代理一句「做咗嘢」就照單全收。
地監局機制需要雙方同意先可以啟動,如果對方唔同意就用唔到;小額錢債審裁處唔需要對方同意,只要爭議金額喺$75,000或以下就可以單方面入稟。想快啲有一個有強制執行力嘅結果,又或者對方唔肯配合,小額錢債審裁處通常係更直接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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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