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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易EASYDEBT
物业代理佣金追讨成功个案
物业代理佣金胜诉,全数追回

业主否认签过代理协议,入禀后全数追回近两万佣金

代理带看楼、促成两年租约,业主收了租之后说「你只带过一次看楼」,接着连自己签过协议都否认。这宗示意个案说清楚:佣金争议真正的战场不是「我做了多少事」,而是一份订明格式协议加一条时间线,以及为什么很多代理走错了地监局那条路。

审裁结果小额钱债审裁处 · 申索上限 HK$75,000
实际追回HK$19,800
申索金额HK$19,800
讼费对方承担

追回比例 — 胜诉,全数追回

  1. 入禀第 0 日
  2. 聆讯—
  3. 裁决第 42 日

同类比较本网 9 宗公开示意个案的中位数是 75 日、HK$22,000。这一宗用了 42 日,比中位数快约 33 日。

怎样做到?靠这几份记录

全部是当事人本身已有的记录
  • 证据 1

    业主亲笔签名的订明格式代理协议

    不是一张「我们讲好了」的字条,而是《地产代理条例》订明格式那一份,写明佣金等于一个月租金。这份文件决定了代理有没有资格追讨,然后才轮到「追多少」。

  • 证据 2

    由第一次看楼排到签约的 WhatsApp 时序

    每次约看楼、业主每次回覆「好」,都有日期。分开来看只是闲聊,排成一行就成了一条「你一直知情、一直有参与」的时间线。

  • 证据 3

    租客签署的两年租约副本

    协议写明的触发条件是「成功租出」。租约副本就是这个条件达成的证明——争议的是佣金,不是租约真假。

先谈清楚你这宗值不值得追,再决定。评估不收费。

个案背景

当事人是一名自雇地产代理,长期做大埔区的租务。

一名业主放租一个单位,双方签了一份订明格式的地产代理协议,条款很简单:成功租出,业主付佣金一个月租金,即 HK$19,800。

之后两个多星期,代理安排了多次看楼,每一次都是 WhatsApp 约时间、业主回覆「好」、看完再谈反应。最后一组租客愿意签,两年租约,业主与租客当面签妥,租客入伙。

租客入伙后第三天,代理发讯息问何时方便交收佣金。业主的回覆先是「你也只带过一次看楼而已,收这么多干什么」,接着几天之后升级成另一句:「我什么时候签过那份文件?」

当代理找到我们的时候,他手上其实什么都有:协议正本、几十段看楼对话、租约副本。他真正过不了的一关不是证据,而是一个念头——「他说没签过,我怎么证明他签过?」

纸雕风格:唐楼门口,地上摊开一份签了名的代理协议,一串钥匙放在纸上,纸狮子低头用前爪按住签名那一行
租约签了、钥匙交了,代理的工作到这一刻已经完成。争议,就是从这一刻才开始。

业主否认签过协议,还说我做得少,追得回来吗?

这条问题里其实藏着两个不同的争议,很多代理把它们混在一起想,然后就觉得自己吃亏。拆开来看,两者的份量差很远。

第一个是「有没有资格追」,第二个才是「追多少」。 而「工作量够不够」这个说法,两个都不属于。

佣金金额由协议条款决定,法例并没有订明比率。协议写「成功租出,佣金为一个月租金」,触发条件就是租出了——不是带过多少次看楼。所以业主那句「你只带过一次」其实不是抗辩,而是议价。真正杀伤力大的是第二句:否认签署。因为它攻击的不是金额,而是你追讨权的根基。

你手上有的东西能证明的事为什么重要
订明格式代理协议正本有一份双方签署、写明佣金条款的合约没有这份文件,追讨就欠缺清晰的合约依据——这是整宗事情的根基
协议上的签署日期服务是在协议之后才提供次序对了,整份协议才站得稳
按日期排列的看楼对话业主一直知情、一直有参与一个说自己没签过协议的人,很难解释为什么他一直在回覆你的安排
两年租约副本协议写明的触发条件已经达成由「我做了很多事」变成「条件达成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
佣金计算方法(一个月租金)金额从何而来一个数字是开价;由协议条款算出来的数字是依据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聆讯以不拘形式进行,诉讼各方亦不可以由律师代表出庭,所以审裁官看的是你拿得出什么记录,不是你懂不懂用法律术语。想知道协议形式、佣金怎么算,以及争议双方各自可以怎样应对,可以看地产代理佣金争议指南;整个地产代理佣金追讨的处理方法都在那一页。

我们如何协助

代理找到我们的时候,最想做的是去证明「我做了很多事」。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是劝他不要走这条路。

步骤我们做了什么
第一步核对协议本身:是否订明格式、双方签名和日期是否齐全、佣金条款是否清楚、有效期有没有过
第二步从 WhatsApp 抽出每次看楼的约定时间和业主回覆,排成一条由委托到签约的时间线
第三步把申索重点由「工作量」改为「协议条款 + 触发条件已达成」,工作量的材料只留作旁证
第四步整理申索陈述书,把金额直接连回协议条款(一个月租金 HK$19,800),不另行开价
第五步与代理预演聆讯,重点练一个情境:对方当庭否认签署时,不要争辩,把协议和时间线交给审裁官

这宗事情的转捩点:不是去证明他签过,而是逼他解释

聆讯当天,业主照原本的说法走——不认识那份协议,签名不是他签的。

这个抗辩输在一个很朴素的地方:他要解释的东西,比代理要证明的东西多得多。

代理拿出的不是笔迹分析,而是一份协议加一条时间线:哪天签委托、哪天开始约看楼、业主哪天回覆了什么、哪天签租约、租客哪天入伙。时间线上每一格,业主自己都有份。

于是审裁官问的不再是「这个签名是不是你的」,而是:如果你从来没有委托过这位代理,为什么你连续两个多星期在回覆他安排的看楼?为什么你会出现在签约现场?业主答不上来,也没有传召任何证人。

一个否认,如果与你自己的行为记录对不上,它不会削弱对方的案情,而会削弱你自己的可信性。 这一点在审裁处尤其明显,因为程序不拘形式,审裁官会一直问到你回答为止。

纸雕风格:审裁处桌面摊开一份签了名的代理协议和一行按日期排列的手机对话纸条,纸狮子用爪指着日期
代理一直以为要证明「我做过事」。真正赢的那一样,是业主自己一路留下的日期。

很多代理不知道:地监局其实有一条裁定途径,但要对方肯走

这一点值得单独讲,因为它会替你省下时间,也会让你不至于白等。

除了入禀审裁处,佣金争议还有另一条路: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裁定机制。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 511 章)第 49 条连同相关规例,持牌代理与客户就佣金金额、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有争议时,可以把争议交由地监局裁定,裁定在区域法院登记后即具强制执行力。

但这条路有三道门要同时打开:

  • 争议金额不超过 HK$300,000;
  • 双方已经签订订明格式协议;
  • 最关键的一道——双方同意交由地监局裁定。

地产代理监管局列明的其中两项条件,原文是:

双方已签订《地产代理条例》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 … 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给监管局裁定

换句话说,你可以主动提出,但对方不肯,这条路就打不开。 这宗个案里,业主连签过协议都否认,他自然不会同意走一条要先承认协议存在的路。所以代理没有在这里耗时间,直接以金钱申索入禀审裁处——申索额不超过 HK$75,000,这类争议走得通。

⚠️ 这一段讲的是两条程序的分别和适用条件,不是法律意见。你的情况应该走哪一条路,要看你的协议怎么写和实际情况;我们不是律师行。

审讯结果

聆讯当天,业主未能就签署提出任何合理解释,也没有提出任何一份文件显示他曾终止或否认过该份协议。审裁官接纳协议条款清楚,触发条件(成功租出)已经达成。

项目结果
裁决代理胜诉
判付金额HK$19,800(协议订明:一个月租金)
讼费由业主承担
由入禀到裁决约六个星期
之后业主依裁决期限付款,无须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入禀费方面,按司法机构公布的收费表,申索额在 HK$5,000 以上、HK$25,000 以下的,入禀费是 HK$40。要留意的是,即使胜诉,你在小额钱债案件中付过的律师费是讨不回来的——所以这类案件通常不会请律师(审裁处本身亦不准律师代表出庭)。想知道入禀状实际怎么填,可以看小额钱债入禀状填写教学。

关键成功因素

  • 一开始就签订明格式协议:这份文件不是手续,而是你追讨权的根基。没有它,后面几十段对话都撑不起一个清晰的合约依据。
  • 保留原对话,不要转述:业主每一句「好,明天可以」都是他有份参与的记录;转述就失去了这个效力。
  • 由「工作量」转到「触发条件」:协议写成功租出就付佣金,租约副本就回答完了。争工作量是跌进对方设定的战场。
  • 看清楚地监局那条路走不走得通:它需要双方同意。对方明显不会同意的时候,早点转向入禀,省下来的是几个星期。

同类个案为什么不一样

本网另一宗自由设计师追回被拖欠的尾款表面上很像——同样是「我做完事,对方不付钱」。但两宗要证明的东西,几乎是相反的:

这一宗(代理佣金)设计师尾款个案
有没有正式合约有,而且是法例订明格式没有,只有报价电邮和 WhatsApp
主战场对方否认签署怎样证明一份没有签名的合约存在过
最有用的证据协议正本 + 由委托到签约的时间线对方收货后仍在使用你的成果
金额怎么定协议条款直接写明(一个月租金)由报价单和已交付范围推算
常见误区以为要争「我做了多少工序」以为没有合约就等于追不回来

如果你的情况是「我有签协议,但对方否认或者拖数」,这一宗就是你那一种;如果你根本没有签过任何文件,看设计师那一宗会更实用。

这宗个案回答了什么

+业主说他从来没有签过那份代理协议,我是不是一定要找笔迹专家?

多数不用,而且在小额钱债审裁处也很少这样做。实务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反过来:由你拿出协议正本、签署日期,再拿出签署前后双方的通讯记录。如果对方从头到尾都在回覆你安排的看楼、确认时间、跟进租客反应,他就很难一边解释这些对话,一边说自己完全不认识那份协议。举证责任虽然在你,但解释的压力会落回对方身上。

+业主说我「只带过一次看楼,工作量不足」,佣金是不是要打折?

佣金金额由协议条款决定,法例并没有订明比率,也没有一条规则说带多少次看楼等于多少钱。如果协议写明「成功租出,佣金为一个月租金」,那么触发条件就是租出了,而不是做过多少工序。工作量这个说法通常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抗辩,而是一个议价姿态。

+佣金争议是不是一定要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地监局不是可以裁定吗?

地监局确实有一条裁定途径,但它需要双方同意才走得成,而且要已经签订订明格式协议、争议金额不超过 HK$300,000。对方不肯走,这条路就打不开。这宗个案里业主连签过协议都否认,自然不会同意交给地监局裁定,所以代理直接以金钱申索方式入禀审裁处。

+这类个案通常需要多久?

这一宗由入禀到裁决用了大约六个星期。页顶的结果单会自动和本网所有公开示意个案的中位数比较,数字跟随个案更新,不会写死。实际时间会因应排期、对方有没有应讯,以及裁决后对方何时付款而不同。

本案例为示意个案,根据香港小额钱债审裁处实际处理的案件类型改编,并非可识别客户的记录。页内任何结果都不构成对你个案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