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否认签过代理协议,入禀后全数追回近两万佣金
代理带看楼、促成两年租约,业主收了租之后说「你只带过一次看楼」,接着连自己签过协议都否认。这宗示意个案说清楚:佣金争议真正的战场不是「我做了多少事」,而是一份订明格式协议加一条时间线,以及为什么很多代理走错了地监局那条路。
追回比例 — 胜诉,全数追回
- 入禀第 0 日
- 聆讯—
- 裁决第 42 日
同类比较本网 9 宗公开示意个案的中位数是 75 日、HK$22,000。这一宗用了 42 日,比中位数快约 33 日。
怎样做到?靠这几份记录
全部是当事人本身已有的记录
证据 1业主亲笔签名的订明格式代理协议
不是一张「我们讲好了」的字条,而是《地产代理条例》订明格式那一份,写明佣金等于一个月租金。这份文件决定了代理有没有资格追讨,然后才轮到「追多少」。
证据 2由第一次看楼排到签约的 WhatsApp 时序
每次约看楼、业主每次回覆「好」,都有日期。分开来看只是闲聊,排成一行就成了一条「你一直知情、一直有参与」的时间线。
证据 3租客签署的两年租约副本
协议写明的触发条件是「成功租出」。租约副本就是这个条件达成的证明——争议的是佣金,不是租约真假。
先谈清楚你这宗值不值得追,再决定。评估不收费。
个案背景
当事人是一名自雇地产代理,长期做大埔区的租务。
一名业主放租一个单位,双方签了一份订明格式的地产代理协议,条款很简单:成功租出,业主付佣金一个月租金,即 HK$19,800。
之后两个多星期,代理安排了多次看楼,每一次都是 WhatsApp 约时间、业主回覆「好」、看完再谈反应。最后一组租客愿意签,两年租约,业主与租客当面签妥,租客入伙。
租客入伙后第三天,代理发讯息问何时方便交收佣金。业主的回覆先是「你也只带过一次看楼而已,收这么多干什么」,接着几天之后升级成另一句:「我什么时候签过那份文件?」
当代理找到我们的时候,他手上其实什么都有:协议正本、几十段看楼对话、租约副本。他真正过不了的一关不是证据,而是一个念头——「他说没签过,我怎么证明他签过?」

业主否认签过协议,还说我做得少,追得回来吗?
这条问题里其实藏着两个不同的争议,很多代理把它们混在一起想,然后就觉得自己吃亏。拆开来看,两者的份量差很远。
第一个是「有没有资格追」,第二个才是「追多少」。 而「工作量够不够」这个说法,两个都不属于。
佣金金额由协议条款决定,法例并没有订明比率。协议写「成功租出,佣金为一个月租金」,触发条件就是租出了——不是带过多少次看楼。所以业主那句「你只带过一次」其实不是抗辩,而是议价。真正杀伤力大的是第二句:否认签署。因为它攻击的不是金额,而是你追讨权的根基。
| 你手上有的东西 | 能证明的事 | 为什么重要 |
|---|---|---|
| 订明格式代理协议正本 | 有一份双方签署、写明佣金条款的合约 | 没有这份文件,追讨就欠缺清晰的合约依据——这是整宗事情的根基 |
| 协议上的签署日期 | 服务是在协议之后才提供 | 次序对了,整份协议才站得稳 |
| 按日期排列的看楼对话 | 业主一直知情、一直有参与 | 一个说自己没签过协议的人,很难解释为什么他一直在回覆你的安排 |
| 两年租约副本 | 协议写明的触发条件已经达成 | 由「我做了很多事」变成「条件达成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 |
| 佣金计算方法(一个月租金) | 金额从何而来 | 一个数字是开价;由协议条款算出来的数字是依据 |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聆讯以不拘形式进行,诉讼各方亦不可以由律师代表出庭,所以审裁官看的是你拿得出什么记录,不是你懂不懂用法律术语。想知道协议形式、佣金怎么算,以及争议双方各自可以怎样应对,可以看地产代理佣金争议指南;整个地产代理佣金追讨的处理方法都在那一页。
我们如何协助
代理找到我们的时候,最想做的是去证明「我做了很多事」。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是劝他不要走这条路。
| 步骤 | 我们做了什么 |
|---|---|
| 第一步 | 核对协议本身:是否订明格式、双方签名和日期是否齐全、佣金条款是否清楚、有效期有没有过 |
| 第二步 | 从 WhatsApp 抽出每次看楼的约定时间和业主回覆,排成一条由委托到签约的时间线 |
| 第三步 | 把申索重点由「工作量」改为「协议条款 + 触发条件已达成」,工作量的材料只留作旁证 |
| 第四步 | 整理申索陈述书,把金额直接连回协议条款(一个月租金 HK$19,800),不另行开价 |
| 第五步 | 与代理预演聆讯,重点练一个情境:对方当庭否认签署时,不要争辩,把协议和时间线交给审裁官 |
这宗事情的转捩点:不是去证明他签过,而是逼他解释
聆讯当天,业主照原本的说法走——不认识那份协议,签名不是他签的。
这个抗辩输在一个很朴素的地方:他要解释的东西,比代理要证明的东西多得多。
代理拿出的不是笔迹分析,而是一份协议加一条时间线:哪天签委托、哪天开始约看楼、业主哪天回覆了什么、哪天签租约、租客哪天入伙。时间线上每一格,业主自己都有份。
于是审裁官问的不再是「这个签名是不是你的」,而是:如果你从来没有委托过这位代理,为什么你连续两个多星期在回覆他安排的看楼?为什么你会出现在签约现场?业主答不上来,也没有传召任何证人。
一个否认,如果与你自己的行为记录对不上,它不会削弱对方的案情,而会削弱你自己的可信性。 这一点在审裁处尤其明显,因为程序不拘形式,审裁官会一直问到你回答为止。

很多代理不知道:地监局其实有一条裁定途径,但要对方肯走
这一点值得单独讲,因为它会替你省下时间,也会让你不至于白等。
除了入禀审裁处,佣金争议还有另一条路: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裁定机制。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 511 章)第 49 条连同相关规例,持牌代理与客户就佣金金额、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有争议时,可以把争议交由地监局裁定,裁定在区域法院登记后即具强制执行力。
但这条路有三道门要同时打开:
- 争议金额不超过 HK$300,000;
- 双方已经签订订明格式协议;
- 最关键的一道——双方同意交由地监局裁定。
地产代理监管局列明的其中两项条件,原文是:
双方已签订《地产代理条例》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 … 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给监管局裁定
换句话说,你可以主动提出,但对方不肯,这条路就打不开。 这宗个案里,业主连签过协议都否认,他自然不会同意走一条要先承认协议存在的路。所以代理没有在这里耗时间,直接以金钱申索入禀审裁处——申索额不超过 HK$75,000,这类争议走得通。
⚠️ 这一段讲的是两条程序的分别和适用条件,不是法律意见。你的情况应该走哪一条路,要看你的协议怎么写和实际情况;我们不是律师行。
审讯结果
聆讯当天,业主未能就签署提出任何合理解释,也没有提出任何一份文件显示他曾终止或否认过该份协议。审裁官接纳协议条款清楚,触发条件(成功租出)已经达成。
| 项目 | 结果 |
|---|---|
| 裁决 | 代理胜诉 |
| 判付金额 | HK$19,800(协议订明:一个月租金) |
| 讼费 | 由业主承担 |
| 由入禀到裁决 | 约六个星期 |
| 之后 | 业主依裁决期限付款,无须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入禀费方面,按司法机构公布的收费表,申索额在 HK$5,000 以上、HK$25,000 以下的,入禀费是 HK$40。要留意的是,即使胜诉,你在小额钱债案件中付过的律师费是讨不回来的——所以这类案件通常不会请律师(审裁处本身亦不准律师代表出庭)。想知道入禀状实际怎么填,可以看小额钱债入禀状填写教学。
关键成功因素
- 一开始就签订明格式协议:这份文件不是手续,而是你追讨权的根基。没有它,后面几十段对话都撑不起一个清晰的合约依据。
- 保留原对话,不要转述:业主每一句「好,明天可以」都是他有份参与的记录;转述就失去了这个效力。
- 由「工作量」转到「触发条件」:协议写成功租出就付佣金,租约副本就回答完了。争工作量是跌进对方设定的战场。
- 看清楚地监局那条路走不走得通:它需要双方同意。对方明显不会同意的时候,早点转向入禀,省下来的是几个星期。
同类个案为什么不一样
本网另一宗自由设计师追回被拖欠的尾款表面上很像——同样是「我做完事,对方不付钱」。但两宗要证明的东西,几乎是相反的:
| 这一宗(代理佣金) | 设计师尾款个案 | |
|---|---|---|
| 有没有正式合约 | 有,而且是法例订明格式 | 没有,只有报价电邮和 WhatsApp |
| 主战场 | 对方否认签署 | 怎样证明一份没有签名的合约存在过 |
| 最有用的证据 | 协议正本 + 由委托到签约的时间线 | 对方收货后仍在使用你的成果 |
| 金额怎么定 | 协议条款直接写明(一个月租金) | 由报价单和已交付范围推算 |
| 常见误区 | 以为要争「我做了多少工序」 | 以为没有合约就等于追不回来 |
如果你的情况是「我有签协议,但对方否认或者拖数」,这一宗就是你那一种;如果你根本没有签过任何文件,看设计师那一宗会更实用。
这宗个案回答了什么
+业主说他从来没有签过那份代理协议,我是不是一定要找笔迹专家?
多数不用,而且在小额钱债审裁处也很少这样做。实务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反过来:由你拿出协议正本、签署日期,再拿出签署前后双方的通讯记录。如果对方从头到尾都在回覆你安排的看楼、确认时间、跟进租客反应,他就很难一边解释这些对话,一边说自己完全不认识那份协议。举证责任虽然在你,但解释的压力会落回对方身上。
+业主说我「只带过一次看楼,工作量不足」,佣金是不是要打折?
佣金金额由协议条款决定,法例并没有订明比率,也没有一条规则说带多少次看楼等于多少钱。如果协议写明「成功租出,佣金为一个月租金」,那么触发条件就是租出了,而不是做过多少工序。工作量这个说法通常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抗辩,而是一个议价姿态。
+佣金争议是不是一定要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地监局不是可以裁定吗?
地监局确实有一条裁定途径,但它需要双方同意才走得成,而且要已经签订订明格式协议、争议金额不超过 HK$300,000。对方不肯走,这条路就打不开。这宗个案里业主连签过协议都否认,自然不会同意交给地监局裁定,所以代理直接以金钱申索方式入禀审裁处。
+这类个案通常需要多久?
这一宗由入禀到裁决用了大约六个星期。页顶的结果单会自动和本网所有公开示意个案的中位数比较,数字跟随个案更新,不会写死。实际时间会因应排期、对方有没有应讯,以及裁决后对方何时付款而不同。
本案例为示意个案,根据香港小额钱债审裁处实际处理的案件类型改编,并非可识别客户的记录。页内任何结果都不构成对你个案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