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你錢間公司清盤執笠?破產管理署申索攻略
追討易編輯部

一間欠你錢嘅公司,突然聯絡唔到,你上網一查先發現——原來間公司已經清盤,或者索性執笠冇再營業。呢個時候,好多人第一個反應係慌:仲追唔追得返?係咪即刻可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定係要搵律師?
好消息係,呢件事有明確嘅程序處理,但壞消息係,處理方法同你追討一個仲營業緊嘅債務人完全唔同——用錯方法,隨時白做一場。呢篇文章會根據破產管理署(ORO)同社區法律資訊中心(CLIC)嘅公開資料,講清楚「執笠」同「清盤」有咩分別、清盤令頒布後你仲用唔用得小額錢債審裁處、點樣正式提交申索、派錢有咩優先次序,以及一個經常被誤會嘅重點——幾時先真係追得董事個人負責。
執笠定清盤,先搞清楚你面對緊邊種情況
「間公司執咗笠」呢句說話,其實可以指兩種好唔同嘅法律狀態,分清楚先知道下一步點做。
自行執笠,同法院頒令清盤,分別喺邊?
自行執笠係指公司單純停止營業——舖頭閂咗門、電話打唔通、辦公室搬走冇留地址,但公司喺法律上可能仍然存在,未經任何正式程序處理。正式清盤(法定名稱:Winding-up)就唔同,係由法院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頒令,由破產管理署(一開始擔任臨時清盤人)或其後選出嘅清盤人正式接管公司資產同帳目。根據破產管理署嘅指引,法院可以喺公司無力償還$10,000或以上嘅債項,或者法院認為公正公平嘅情況下,頒令將公司清盤(來源)。
呢個分別好緊要,因為兩種狀態要求你用完全唔同嘅方法追討:如果只係自行執笠、未有正式清盤,你追討嘅程序同追一個「仍然存在但搵唔到人」嘅公司差唔多,仍然有機會用返正式訴訟途徑;但一旦公司已經進入正式清盤程序,你就要跟返清盤嘅遊戲規則玩,包括下一節講嘅——一般唔再用小額錢債審裁處。
公司已經正式清盤,仲入唔入到小額錢債審裁處?
呢個係全篇文章最多人搞錯嘅位——好多人第一時間諗嘅係「咁我快啲入稟審裁處追返」,但清盤令一頒布,遊戲規則已經變咗。
清盤令頒布之後,訴訟會點?
根據破產管理署嘅指引:「清盤令頒布後,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得針對該公司繼續進行或展開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來源)。呢一點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嘅申索一樣適用——就算你已經入咗稟、甚至排咗期,一旦公司被頒令清盤,程序都會受呢個限制影響,一般要改為向清盤人提交債權證明表,而唔係繼續喺審裁處打官司。
點解會咁設計?因為清盤嘅整套邏輯係「集中處理」——公司得返嘅資產有限,如果由住邊個債權人先入稟、先打贏官司就可以優先攞到錢,對後入稟嘅債權人就唔公平。所以正式清盤一開始,所有債權人(包括你)都要透過同一個渠道——即係向清盤人申報債權——去排隊等分配,而唔係各自各去法庭爭。

如果你嘅個案仲未去到正式清盤(即係上面講嘅「自行執笠」情況),咁小額錢債審裁處仍然係可行嘅途徑——追討金額喺 小額錢債審裁處 嘅上限HK$75,000之內,都可以按正常程序入稟,可以參考我哋嘅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指南。分清楚公司而家嘅實際狀態,係決定用邊條路嘅第一步。
點樣提交債權證明表?
如果你確認咗公司已經正式清盤,下一步就係跟返清盤嘅程序,向清盤人(或者仍然擔任臨時清盤人嘅破產管理署)提交你嘅申索。
債權證明表要點交?使唔使收費?
根據破產管理署嘅指引,債權人須向清盤人提交「債權證明表」,連同能夠證明你嗰筆債項嘅文件(例如合約、發票、轉帳記錄),並須繳付HK$35手續費;不過如果你申索嘅係僱員欠薪,或者申索款額唔超過HK$250,就毋須繳費(來源)。呢個手續同小額錢債審裁處嘅入稟完全唔同——你唔係「告」緊間公司,而係「申報」你係佢眾多債權人之一,等清盤人核實同排期分配。
實務上,提交前建議準備好清晰嘅文件——合約或落單記錄、轉帳或發票紀錄、任何來往訊息——證明清楚呢筆錢嘅金額同性質,同你追討一般私人債務時要準備嘅證據冊道理一樣,證據愈完整,清盤人核實你嘅申索就愈快。
派錢有優先次序,你排第幾?
呢個係最多人失望嘅一環,但誠實講清楚,好過畀你抱住不切實際嘅期望。
邊個先攞到錢?無抵押債權人排得幾後?
根據社區法律資訊中心(CLIC)嘅整理,公司資產嘅法定派發優先次序係:首先支付資產變現費用、清盤呈請費用及清盤人嘅費用及收費;有剩餘資金先派俾優先債權人(例如欠政府嘅稅款、欠公司員工嘅薪金);最後餘額先按比例分派俾一般/普通無抵押債權人(來源)。
一般嘅私人借貸、承包商未收款項、發票拖數,喺呢個排序入面通常屬於「一般無抵押債權人」——即係排得最後嗰批。老實講,去到呢一步,公司嘅資產好多時已經被前面幾層費用同優先債權人食晒,無抵押債權人往往只攞返一部分,甚至完全攞唔返,呢個係值得你有心理準備嘅現實,而唔應該被誤導成「一定攞得返」。
咁係咪索性唔申報?答案係唔應該——提交債權證明表本身免費或者手續費極低(HK$35,仲有豁免情況)、程序簡單,就算最終只攞到部分分派,都好過完全唔申報、連攞返一分一毫嘅機會都放棄。

董事使唔使自己俾錢?揭開有限公司面紗
公司冇錢還你,好多債權人下一個諗法就係:「咁我搵佢老闆/董事個人追返可以嗎?」呢一點要非常小心處理,因為誤解好容易令你白費心機甚至講錯嘢惹官非。
幾時先可以追討董事個人?
根據CLIC嘅整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嘅負債,一般僅限於所持有股份嘅價值;董事亦一般毋須為公司嘅債項負上個人責任,呢個就係「有限責任」嘅核心保障。不過,CLIC亦明確列出三種例外情況,董事先可能要個人負責:「除非他們曾不合法地從公司獲取利益、或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者他們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來源)。
即係話,如果你當初落單、簽約嗰陣,董事並冇以個人身份簽署任何擔保文件,單純因為「公司執笠、董事仲有錢」呢個理由,並唔足以令你可以追討佢個人資產。揭開公司面紗(拉直接追討董事本人)喺香港法律上係一個高門檻嘅例外,通常留俾有欺詐、明顯不合法獲利、或者濫用公司架構逃避真實債務嘅極端情況,唔係一個一般性嘅追討途徑。
實務上,最穩妥嘅做法係翻返你手上嘅合約或借據,睇清楚有冇任何一頁係董事以個人名義簽署嘅擔保條款——如果有,你可能同時對公司同董事本人都有申索基礎;如果冇,就要接受追討對象只限於公司資產(透過上面講嘅債權證明表程序),而唔應該花時間同資源去追一個未必成立嘅個人申索。想事先預防呢類爭議,可以參考借據點寫先有效,落單或者借錢俾生意夥伴之前就講清楚有冇個人擔保。
點check間公司而家係咪真係清盤緊?
喺你決定用邊條路追討之前,第一步應該係核實返,間公司而家嘅登記狀態,究竟係仍在運作、已經解散,定係真係處於清盤程序當中。
點樣查冊確認?
讀者可以透過公司註冊處嘅電子服務網站查閱公司嘅基本登記資料,包括公司現時嘅登記狀況。呢一步好重要,因為「聯絡唔到」同「正式清盤」係兩回事——你唔應該單憑對方唔覆電話、舖頭閂門,就假設間公司已經正式清盤,而應該先查冊核實,先決定跟返上面邊一套程序(審裁處定係提交債權證明表)。
如果查冊之後發現公司仍然係「有效登記」狀態、未有進入清盤,咁一般追討程序(包括小額錢債審裁處)依然適用;如果確認咗已經進入清盤或者已經解散,就要跟返本文講嘅債權證明表程序。搞唔清楚自己個案應該點行,可以了解下我哋嘅借貸追討實務個案實際點樣一步步處理呢類情況。
常見問題
如果只係自行執笠而未有正式清盤,你仍然可以按一般追討程序處理,包括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困難反而在於「送達」——搵唔到公司登記地址或者負責人接收文件,呢個問題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以其他方式送達(例如最後已知地址)處理,做法上同追討失蹤嘅個人債務人有相似之處。
呢個要視乎清盤程序嘅進度同公司資產嘅實際情況,冇一個統一時間表。清盤人需要先變現公司資產、核實所有債權人嘅申索,再按上面講嘅優先次序計算每位債權人可以分到嘅比例,先會派錢。過程可能需時數月甚至更耐,視乎個案複雜程度。
最直接嘅方法係翻返合約全文,搵有冇一頁係由董事以個人身份(而唔係代表公司)簽署嘅獨立擔保條款,通常會用「本人以個人身份擔保……」呢類字眼。如果唔肯定,可以搵人幫手核對合約內容,先決定你嘅申索對象係公司、董事本人、定係兩者都有。
一般唔需要。債權證明表本身係一份由破產管理署提供嘅標準表格,程序設計上係方便債權人自行填寫提交,唔一定要透過律師。不過如果你嘅個案牽涉金額較大、或者對方對你嘅申索有爭議,搵人幫手評估都會令個過程順利啲。
追討易並非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程序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以香港法律及相關程序裁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本公司並非律師事務所;個別個案請按實際情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