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地产代理协议即要付佣金?责任与陷阱逐条拆解
追讨易编辑部

某日到一个单位视察,代理递上一份表格请你签署,不少人随手就签了,未曾想过几个月后,自己已经找到心水单位,甚至已经与业主商定价钱,却收到一封信要求支付一笔佣金。这种情况在香港并不罕见,而问题往往不在于你有没有去视察单位,而在于当日签署的那份文件,究竟写了什么。
这篇文章会逐项说明:这类文件到底是什么、单纯签署会否即时构成付款责任、最容易触发争议的是哪一项条款、收到追讨信第一步应该如何处理,以及争议金额时有哪几条路可以选择。内容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及社区法网(CLIC)公开资料整理。
如果你已经决定要争议一笔佣金,想了解实际入手追讨的方法,可以参考小额钱债审裁处入禀指南;本文则专门讲解签署阶段的责任与陷阱。
地产代理协议是什么?表格4与表格6的基本认识
坊间俗称的「睇楼纸」,并非法律名词,而是业界对地产代理协议的惯常叫法。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第45条,持牌地产代理在为准买家安排视察物业或提供购买相关服务之前,必须与准买家签订书面地产代理协议,即表格4;如是租楼,代理在安排视察服务之前,同样需要与准租客签订书面协议,即表格6。这是法定要求,并非个别代理公司自行订立的文件。
协议内会列明代理的责任、你(买家或租客)须支付的佣金,以及协议的有效期。有效期长短并非由法例订明一个固定数字,而是由每份表格所附的附表自行列明——所以「听闻一般是三个月」这类说法,只属市场惯例,并非法律保证,实际以你手上那份协议为准。

单纯签署,是否即时需要付款?
并非如此。单纯签署表格4或表格6,本身不会即时触发付款责任——佣金是在你经这位代理完成交易(买入或租入单位)之后才需要支付,而具体金额与计算方法,全部列明在协议的附表3内。同时,法例本身并无订明或限制地产代理可以收取的佣金金额或比率,一切依靠双方商讨,并须写入协议方能作准。
即使代理同时服务买卖双方(例如既代业主放盘、又带你视察单位),你须支付的佣金仍然取决于你自己签订那份协议的内容,并不会因为代理同时服务双方而自动减收。
最容易触发争议的条款——协议有效期内改用第二个代理
这一项才是真正的陷阱,亦是大部分争议的源头。如果你与一位代理签订表格4之后,在协议有效期内经第二位代理、或直接向业主洽购,最终购入该单位——第一位代理仍然有权按你签订那份协议的附表3,向你追讨佣金。租客签订表格6而遇上相同情况,同样需要向第一位代理支付佣金。
这个安排的原意,是保障带你视察单位的代理,避免客人利用了代理的时间与资源,事后却绕过代理直接与业主洽谈。但对消费者而言,代价是你要为自己那份协议的有效期负责:如果你预计有机会直接接触业主,或想另聘代理,最实际的做法是在签约当日,就与代理商讨缩短协议有效期,而不是签署之后才处理。

收到追讨佣金的信件,第一步应该怎样做
收到代理的追讨信,不应立即付款,亦不应完全置之不理。实际做法应该是:
第一,找回你自己那份协议。 核对签署日期、附表3所列的佣金金额或计算方法,以及协议的有效期。你的交易日期是否确实落在这个有效期之内?这一点是最基本、亦是最多争议的位置。
第二,核对交易的时序。 追讨一方需要证明你确实在协议有效期内、经他们带你视察的单位完成交易。如果你购入的其实是另一个单位,或者交易日期明显落在有效期之后,这些都是可以提出的争议点。
第三,以书面方式回复,而非单靠口头沟通。 参考追讨易根据司法机构指引整理的信函要点的写法逻辑,回复时清楚陈述立场与依据,并要求对方提供佣金计算方法的书面说明。想了解如何有系统地保存证据应对这类追讨,证据与文件准备的方法同样适用。
争议金额如何选择——地监局裁定或小额钱债审裁处
核对后仍然存在争议的话,实际上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两者性质不同。
地产代理监管局(EAA)裁定机制。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49条,持牌地产代理与客户就佣金或其他费用的金额、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争议交由地监局裁定。这个机制适用范围是争议金额不超过港币30万元,递交费为每方港币500元,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10%(最低港币2,000元),双方均不可由律师或大律师以法律代表身份参与。裁定在区域法院登记之后,即成为区域法院的判决,具强制执行力。留意这条路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启动,你可以主动提出,但代理未必会答应。
小额钱债审裁处。 如果对方不同意采用地监局机制,或者你希望直接以金钱申索方式追讨,而争议金额不超过港币75,000元,就可以循小额钱债审裁处入禀。入禀费按申索金额分四级:不超过$5,000为$20,超过$5,000至$25,000为$40,超过$25,000至$50,000为$70,超过$50,000至$75,000为$120,程序一般毋须律师代表。想了解实际递交表格的步骤,可以参考申索表格填写指南。
如果你想找人协助评估自己那宗争议是否值得循哪条路追讨,可以了解一下代办入禀服务实际包括哪些步骤;地产代理纠纷在我们的相关个案类型中亦有更多实际处理方向。
从未收到协议副本,还算数吗?
这个情况比想像中常见——代理带完视察,你签署了文件,但事后从未收到协议副本。根据CLIC的资料,地产代理应该将已签署协议的正本或副本交给客户,并建议客户保留副本以备日后查阅。换句话说,交还副本是代理应尽的责任,但根据公开资料,这一点属于建议做法,并非我们找到一条列明罚则的条文——所以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签署当日即场向代理索取副本,或以书面方式(WhatsApp或电邮)补发要求,并保留这个要求的纪录。
如果代理事后追讨佣金,而你手上完全没有协议副本、亦无法取得对方所指的附表3内容,这一点本身就是你在争议中可以提出的疑点——对方需要出示你确实签署的协议与佣金计算方法,并非单凭一句「你签过」就足以成立。
常见问题
一般而言,佣金是在你经这位代理完成交易(买入或租入单位)之后才触发。如果你最终没有购入,亦没有经任何人租入或买入同一单位,通常不会产生佣金。但具体触发条件与计算方法,以协议附表3的内容为准,签署前务必看清楚。
不一定。法例并无订明一个固定的有效期数字,坊间常提到的「一般三个月」只属市场惯例,并非法律保证。实际有效期以你签署那份协议所列的日期或期数为准,签约前务必亲自核实。
先联络当初带你视察单位的代理或代理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你签署的协议副本。如果对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这一点在日后争议中反而对你有利——因为追讨一方本身有责任证明你确实签署了协议,并符合附表3所列的条件。
不可以将同一笔争议金额同时经两条路追讨。地监局机制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启动;如果对方不同意,或者你希望以有强制执行力的金钱申索方式追讨,就应该选用小额钱债审裁处(争议金额$75,000或以下)。选择哪条路,一般视乎对方是否愿意配合,以及你希望多快得到一个具强制力的结果。
香港法例并无限制地产代理可以收取的佣金比率,所以「金额过高」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抗辩理由——重点永远是回到核实协议附表3实际的内容,以及你的情况是否确实符合协议所订明的收费条件。如果协议本身没有清楚订明金额或计法,这一点才是你可以提出的争议位。
追讨易并非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一般程序资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以香港法律及相关机构裁定为准。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非法律意见。本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个别个案请按实际情况评估。